海盐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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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协调公开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审计局各科室及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本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为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海盐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五条 海盐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海盐县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六条 各相关科室及审计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组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相关科室及审计中心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首次规范公开。各科室要依照《海盐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所列责任信息的类别,制作主动公开信息,以书面纸质和电子文本形式同时上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九条 及时维护与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科室应在15日内制作并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必要的公开前审查。 第十条 年度清理。年末各科室及审计中心应协同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年主动公开信息内容进行自查和整理,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需通过填制《海盐县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并及时发布。 第四章 公开前审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 第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各科室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查; (三)各科室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审核,最终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四)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应当依照《海盐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检查考核,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局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每年对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并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