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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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加快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日常维护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信息:包括单位工作职责、单位领导、科室信息以及下属单位信息; (二)文件、政策解读、建议提案等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三)规划、计划、总结; (四)人事任免及其他人事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经费; (六)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重点工作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公开指南、公开年报;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为了扩大政务公开影响力,公开方式主要采用网站、微博等形式相结合。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府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