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四项制度(202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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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住建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局的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本局的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下方式向本局提出。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件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电子邮箱:jsj@haiyan.gov.cn 传真号码:0573—86023926 邮编:3143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573—86024546 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iyan.gov.cn)“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的“办件查询”栏目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七条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本机关不予公开范围: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协调公开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本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为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海盐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五条 海盐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海盐县住建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组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首次规范公开。各部门依照《海盐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所列责任信息的类别,制作主动公开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九条 及时维护与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各责任部门应在15日内制作并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必要的公开前审查,填制《海盐县住建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表》和信息内容报送表一并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 第十条 年度清理。年末各责任部门协同信息公开工作组应对全年主动公开信息内容进行自查和整理,信息公开工作组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需通过填制《海盐县住建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完成部门间流转并及时发布。 第四章 公开前审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 第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部门负责人审查; (三)拟公开的内容较为重大的,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四)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还须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应当依照《海盐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检查考核,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局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住建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每年1月底前对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并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局办公室依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建议或处理,制作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