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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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开与否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开与否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二条 本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盐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是否正确、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图片等信息是否真实;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 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