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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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科室(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合法、便民原则; (二)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对外; (三)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本局主要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文件。 (三)规划总结。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等方面的规划总结。 (四)通知公告。本局业务相关的政策享受公示、资金补贴公示、行政执法公告等。 (五)预决算公开。本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三公”经费等情况。 (六)人事考试信息。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奖惩等情况。 (七)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群众普遍关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工作的办理、落实情况;本局重要活动和会议、政务新闻、工作动态等。 (八)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九)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一)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项。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海盐县门户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一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承办部门经办人提出信息公开或信息变更请求及公开方式建议; (二)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公开内容、公开方式进行审核; (三)政策法规科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信息承办部门的分管局领导批准公开; (五)局办公室复核,并按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本局主办并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主动公开的建议。 第十二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掌握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五条 本局各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省市县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并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县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局原有相关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