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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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海盐县人力社保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本局应将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三条 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盐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海盐县人力社保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快捷便民的基本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信息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部门为本局办公室,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海盐县人力社保局有关政府信息。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中国海盐”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申请号和密码在“中国海盐”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现场书面形式申请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时间,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确认申请人申请事项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同时填写海盐县人力社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由申请人签收,并留存回执复印件。对于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当场不予受理该项申请。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根据依申请人申请书,局办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交办单,经领导签发后由业务责任承办科室办理,答复件需经法规科审核。对于能够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当场办理和答复。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责任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出具答复书初稿,认为可以直接答复的,经领导审核后答复。对疑难案件,业务承办科室应提出会商讨论,由承办科室、法规科、局办等相关科室参与,分管领导到会,会商结果形成会议记录。遇到法律难题、不确定事项,由局法规科牵头,询问相关法律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必要时召开由县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院等部门和律师参与的协调会议,达成统一意见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形成正式答复件,经领导审核后答复。答复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寄送答复书给申请人,网上申请的同时邮件答复。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应按分类作出答复,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或者个人隐私的,要向其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单》,并同时附上《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对收到的申请,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法答复(提供),需要延长答复(提供)期限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上述答复文书编号由局办编制。 第十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不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海盐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交办单.doc 附件4:海盐县人力社保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doc 附件6:海盐县人力社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doc 附件10:海盐县人力社保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