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2-01 17:33
  • 发布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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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现将《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

公示日期: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9日

联系电话:0573-86116320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编:314300

附件:1.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日

附件:

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管理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数据管理。主要是宣传贯彻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解决合同纠纷,培训承包合同的管理人员。(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包括具体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监督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以及管理合同档案等。(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县、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类型

第四条(管理分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包括订立、变更、更正、解除等类型。

第五条(订立)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起始时,发包方应当及时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六条(变更) 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

(一)互换或转让;

(二)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和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三)承包方成员信息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承包土地面积、坐落、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五)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六)承包土地部分被依法征收、自然灾害损毁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更正) 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合同更正:

(一)申请人认为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二)人民法院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调解、裁决、判决要求进行更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解除) 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合同解除:

(一)承包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消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九条(申报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发生订立、变更、解除、更正等情形的,应向村级管理部门提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申请;

(二)村、镇、县三级管理部门分别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资料进行预审;对预审未通过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由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对通过预审且未涉及承包地块信息的,由县级管理部门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对通过预审且涉及承包地块信息的,由县级管理部门根据预审数量不定期(每年原则不少于2次)委托具备测绘调查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后,由发包方负责将相关材料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实、修正,再次进行公示;公示完成由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向村级管理部门报送审核;

(五)村、镇、县三级管理部门分别在收到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应退回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由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补正相关材料后重新报送;

(六)对审核通过的,由县级管理部门组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关权属数据、保留历史数据资料,并完成承包合同下发、登簿、权证、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承包权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出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的书面请求;

(二)对应申请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情形) 申请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管理材料) 管理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根据以下材料办理:

(一)订立材料:申请的书面请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农户承包地块分布图等相关材料;

(二)变更材料:申请的书面请求、农村土地承包变更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农户承包地块分布图等相关材料;

(三)解除材料:申请的书面请求、承包土地灭失、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更正材料:申请的书面请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农户承包地块分布图、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责任) 申请人对所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专业要求)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管理部门因专业技术不足的,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和数据的保管、更新、使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包括实地批量处理日常管理服务需求,协助申请人形成日常管理申请材料等。

受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

第十六条(特殊情形) 申请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业务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的理由。

申请人要求管理部门单独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服务的,由申请人单独承担测绘调查、数据处理等第三方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特殊情形)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及时将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及数据告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合格有效性) 承包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订立的合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办理的变更、更正、解除签订的合同,以最近订立的合同有效;二轮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工作,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信息化管理) 县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信息数据库和应用平台,开发运用合同管理办理系统,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有权依法查阅、复制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政改〔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更正等,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上级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文书,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指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即发包方或承包方。

第二十六条(部门解释)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时效)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