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2-01 17:31
  • 发布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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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引导土地流转行为,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

公示日期: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日

联系电话:0573-86116320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起草说明.pdf

2.《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下同)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引导土地流转行为,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处理好土地和农民、集体、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建立健全“依法取得、自愿有偿、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基本制度、多种经营。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形成有利于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体制机制。

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序流转。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保护、政策引导手段,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进程,循序渐进引导土地流转,科学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四是坚持数字赋能、科学管理。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加快土地流转管理数字化转型,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机制

(三)土地流转机制。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鼓励承包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推进整村整组整畈连片集中长期流转。土地流转应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特色村和特色镇及优势产业带的发展。土地流转后,原则上应由流入方自主经营;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流入方不得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期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经批准,开展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试点村(社区),土地流转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四)准入审核机制。土地流转不得违背承包方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流入方农业经营资质制度。流入方应根据资金实力、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技能、设备、管理经验、经营人员等方面提出可行性方案。原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新增土地流转的,由镇(街道)农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进行土地流转准入审核,填写《海盐县土地流转准入审核表》(见附件1),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土地委托流转手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支持村集体承接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做好农田改造和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和农业基础设施使用费,最高不超过50元(含)/亩、年。

(五)主体培育机制。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参与土地流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增加有效投入提升农业生产能力,享受相关农业扶持政策。重点培育支持在本地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条件完备,依法履行合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优先支持“两进两回”人员从事农业创业创新。

(六)建档立卡机制。探索建立县、镇、村三级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制度,重点登记其在流转期内的合同履行、农业生产经营等信息,并作为其新增流转或列为再流转的重要审核依据(见附件2)。县级做好县域范围内存在跨镇(街道)土地流转行为的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镇级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存在跨村(社区)土地流转行为的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村级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土地流转行为的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相关信息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七)适度规模机制。土地流转应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进程,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县域范围内新增或到期后的土地流转经营总规模应贯彻规模适度原则予以审核把关,从事粮油生产的一般不超过1000亩、从事其他农业生产的一般不超过200亩。同一流转主体在县域范围内土地流转面积超1000亩(含)的,实行县、镇两级审核备案制度。

(八)价格指导机制。既要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保护经营主体的利益,防止哄抬土地流转价格,破坏土地流转市场正常秩序。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要充分尊重农户与经营主体的意愿,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流转费以实物折价确定为宜,实行土地流转指导价制度,原则上我县土地流转指导价为500斤/亩·年晚粳谷,按县粮食部门公布的晚粳谷收购价进行折算。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各村(社区)应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者职责,积极引导以村或组为单位形成区域内土地流转统一价格。

(九)风险管理机制。土地流转风险管理实行“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双轨运行机制,由土地流转双方共同协商任选其一。县、镇(街道)两级土地流转风险保障资金,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上年新增(不含到期后继续流转的)土地流转面积50元/亩的标准安排,并列入县、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县财政土地流转奖励资金的30%标准提取。新签或变更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经营主体按年流转费的50%,但不低于300元/亩的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村提取和经营主体交纳的风险保障金由镇(街道)统一建立专账管理,具体管理使用按《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执行。保证保险按《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执行。

(十)流转退出机制。土地流转各方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流转退出条件。土地流转后因土地征收、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造成经营主体无法继续耕作的,按合同约定应终止合同。出现土地抛荒、违反用地政策、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经流出方提出整改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流出方按合同约定可终止合同,并可不再返还风险保障金。在流转期间,因经营不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愿再经营的,在征得流出方同意后,可终止合同,根据约定可扣除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

(十一)代(托)管机制。对分散、细碎、经营困难等特殊地块,鼓励开展阶段性代(托)管服务解决实际困难。经营困难的农村土地应满足《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代管机构可由镇(街道)或村(社区)组建;托管单位或个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择优确定,并报镇(街道)备案;代(托)管服务应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代(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代(托)管期间有关村要加强管理服务,抓紧落实代(托)管地块的土地经营权。代(托)管成效明显,经县、镇审核认定,由县财政按每年开展2季农业种植的标准对代(托)管主体给予100元/亩、年的奖励,不足2季的减半奖励。

(十二)引导奖励机制。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对当年以村(社区)为单位新增流转土地100亩(含,下同)以上,且单个主体流入面积在3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或流转至二轮承包期满的,按2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到期后继续流转,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或流转至二轮承包期满的,按1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流转风险保障金等。

(十三)用途监管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应依法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监管,严格执行“四个严禁”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监督土地流入方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种粮补贴等办法遏制耕地撂荒等行为。未经承包方或村(社区)备案同意,土地流入方存在再流转或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的,不得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十四)纠纷调处机制。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和工作体系,形成“镇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有序引导全县土地流转。

三、工作措施

(十五)明确工作职责。县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服务和管理,合力推进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平稳有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土地流转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相关政策,认真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辖区内土地流转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承担农村土地所有者的职责,正确处理好土地和农民、集体、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确保土地流转平稳有序。加强考核力度,将土地流转工作列入对镇(街道)、村(社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十六)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要按照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积极培育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加快实现专业化分工,提升农业服务组织社会化服务能力,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升级,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十七)积极运用数字管理手段。探索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联网的土地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形成土地流转“一张图”,实现“以图管地、人地挂钩”。加强土地流转主体的全流程精准管理,实现土地流转信息数字化,做到相关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整改,以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海盐县土地流转准入审核表.pdf

海盐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pdf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