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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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21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及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21年度(以自然年度计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为全体职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缴费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4%缴纳。其中在本统筹区参保的部属企业根据浙人社发〔2011〕220号文件规定缴纳1%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6%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9%缴纳,其中:职工生育保险0.5%。 机关事业医疗补助:采用绝对额征缴,征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含在职、退休人员)。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缴纳。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办法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当月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实行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的通知》(盐人社〔2013〕166号)文件精神执行。2020年度公布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向上浮动一档。机关事业单位按当月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4%缴纳。 (二)职工缴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申报缴纳,月缴费基数暂按下限3322元、上限17880元确定,今后上级部门有调整的,按上级部门正式公布的标准进行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嘉兴市统一标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嘉医保〔2020〕70号文件规定,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为5520元/月)的2%缴纳,即每人每月110.4元。 失业保险: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0.5%缴纳。 二、个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嘉兴市统一标准征缴,以上级部门公布为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筹集。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的7%缴纳,即每人每月386.4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嘉兴市统一标准按年筹集,筹集标准为每人1710元,其中个人缴费610元(含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贴1100元。 各级财政仍按原分担比例给予补贴,包括居民医保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补贴。居民医保补贴分担标准为:镇(街道)财政补贴每人353.5元、县以上财政补贴每人656.5元;长期护理保险补贴分担标准为:镇(街道)财政补贴每人31.5元、县以上财政补贴每人58.5元。 三、其他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后由用人单位补缴的,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二)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不足规定缴费年限(2021年累计年限为22年)的,可按以下方式缴纳: 1.按月延缴。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的5.8%缴纳(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即每人每月320元。 2.一次性补足。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即每月276元,一次性补足22年。 (三)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大病保险按嘉兴市统一标准征缴。 除按上级部门公布为准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上述征缴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