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海盐县关于加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住建〔2021〕168号
FHYD16-2021-0005

  • 发布时间: 2021- 12- 09
  • 来源: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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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县水务集团:

为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海盐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县住建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海盐县关于加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12月25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公安局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23日

海盐县关于加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管理,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成﹝2015﹞31号)和《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或高度大于27m为高层住宅,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管理(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政府负责、县级部门联动、小区业主自愿、供水企业实施”的原则对既有高层二次供水设施实施改造,同时对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规范、专业运营。

三、总体目标

新(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海盐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既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从2021年开始至2025年年底分批完成改造。由高层住宅所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改造移交申请(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暂由社区承担移交相应职责),对符合接收条件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分批改造接收。

四、工作内容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设与管理按以下方式分类实施:

(一)新建设施实行统建统管

新建设施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和《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从项目方案会审开始,全程参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监管和验收。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供水企业可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协议,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和泵房配套的建设,实现直接管水到户。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泵房配套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设施建设成本协商确定。泵房的土建、用电接入、网络通讯接入及相关部门要求建设的其他设施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二)在建设施符合条件移交

在建设施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技术规程》和《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进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对照《技术规程》和《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进行整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在建设施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移交申请,将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权移交供水企业,提供移交所需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

(三)既有设施逐步改造移交

2021年5月19日前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小区(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向属地镇(街道)城建部门提出改造移交申请,属地镇(街道)城建部门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委托供水企业对符合改造移交条件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改造标准参照《技术规程》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条件为:1.纯住宅(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2.无债权、债务;3.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4.水费全部结清;5.完成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6.资料齐全。

既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委托管理前继续由原产权(管理)单位管理。对不符合改造移交条件及符合条件但不愿意移交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执行《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严格落实泵房、水箱(池)等重点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明确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并作为专项成本计入水价。

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水泵运行所产生的电费,以及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按原渠道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序推进我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信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及县水务集团为成员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和解决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事务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我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落实资金补助

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武原街道城区范围内街道承担45%,县财政补助55%;其余各镇(街道)各自承担90%,县财政补助10%。

县供水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及各镇(街道)签订三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后,凭协议和工程中标价向县财政局和镇(街道)申请建设资金,县财政局和镇(街道)分别按照中标价的60%支付给县供水企业。工程完工后,县供水企业凭竣工验收证明及财务竣工决算向县财政局和镇(街道)申请剩余资金。

二次供水设备改造时序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决定,补助资金政策按本办法执行。

(三)实施任务考核

为推进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对各镇(街道)、水务集团及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

(四)明确职责分工

1.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指导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移交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管,指导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督促供水企业落实管水到户的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立项工作。做好供水企业成本监审,研究出台二次供水水价收费机制。

3.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既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建立专门机构、增配人员职数、充实技术力量。

4.县公安局(县反恐办):负责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反恐怖防范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反恐怖防范监督责任。

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供水企业从项目方案审查开始,全程参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监管和验收。

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7.各镇(街道):负责收取本辖区内既有高层住宅业主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制订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年度计划,做好改造资金筹措和支付管理。做好既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居民宣传发动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和业主意见征询工作。对不符合改造移交条件及符合条件不愿意移交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督促产权(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防范工作,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8.县水务集团:负责调查现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需求并制定改造方案和总概算,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并负责接受委托项目的建设。负责做好移交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定期清洗水箱和水池,定期公布水质情况,实施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9.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负责提供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基础资料、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仪器日常运行状况及故障记录台账,在改造工程中做好配合衔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工程质量

建设、卫健、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等要求,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强化供水企业对用水报装的管理,健全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审验制度,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

(二)深化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建设和卫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三)落实长效,提升安全运营和服务管理水平

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要严格按照安全运行、卫生管理、反恐怖防范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强化日常管理,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和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物联网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七、附则

(一)普通住宅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25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