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退役军人〔2021〕23号
FHYD62-20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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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现将《海盐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2月6日 海盐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帮助我县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创业,在海盐县范围内各镇街道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为规范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对象是指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 (四)就业实践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优先安排退役三年内、正处于待就业状态的退役军人参加就业创业实践。 二、申报认定 (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知名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并对就业创业实践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2.软硬件设施齐全,能为退役军人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就业创业实践环境; 3.具有完善的就业创业实践计划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并能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践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4.按时支付不低于当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实践生活补助,并为退役军人提供商业保险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就业实践基地为退役军人提供必要的食宿、交通补助; 5.拥有一定数量的就业创业指导师资和专业人员对参加就业创业的退役军人进行指导,促进退役军人提高就业能力; 6.要求每年通过浙里办APP—“海盐老兵码”—“码上优”发布实践需求20人以上,并积极组织退役军人参与就业创业实践活动,原则上每年能接收实践和就业的退役军人不少于5名。 7.就业创业基地对退役军人实践期满后被正式录用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参与实践活动少于3个月被录用的,参与实践活动实践视为试用期;对于参与实践活动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被录用的,不再设置试用期。 (六)就业实践基地认定包括申报、受理审核、发文确定三个环节。 1.申报 申请单位通过浙里办APP—“海盐老兵码”或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或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海盐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就业创业退役军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凭据以及就业创业实践工作管理制度和总结材料。 2.受理、审核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协同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核工作。 3.认定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海盐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铜牌。 (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挂牌期为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基地可填报《海盐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复评申请表》(附件2),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挂牌。 三、检查评估 (八)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定期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重点检查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落实、就业创业实践权益保障和就业创业实践人数等情况。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就业创业基地,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资格。 (九)建立就业创业基地评比表彰制度。对接收退役军人实践人数多、提供福利待遇好和实践成效突出的就业创业基地予以表彰,并逐级推荐为市级、省级或国家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四、附则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中若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动,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实施。 附件1: 海盐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海盐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复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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