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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盐县生产领域红外线灯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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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盐县内供电电压为220V/50Hz,功率不大于275W,应用于取暖、工业干燥、医疗、家畜饲养及蔬菜培养等的带无色透明窗口的红外线灯泡。 二、检验依据 GB/T 23140-2009 红外线灯泡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一)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二)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6只,其中4只为检验样品,另2只为备用样品。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样品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受到强烈的振动或冲击以免损坏样品。 四、检验项目
五、 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六、附加说明 1. 主编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陈琪;联系电话:0571-85025419。 2. 本实施规则由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