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106/2021-68977 | 成文日期: | 2021-03-03 |
文件编号: | 盐政复决字〔2020〕44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吴某不服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不予补办宅基地手续行为复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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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盐政复决字〔2020〕44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补办宅基地手续行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1月29日,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6年2月6日向海盐县武原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民建房申请表及城建用地审批呈报表各四份,要求办理宅基地手续。2006年5月20日,原海盐县建设局审批后,认为案涉土地涉及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用地划拨土地手续。但原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并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07年,申请人建造房屋。2020年7月13日申请人向县信访局提起信访,要求补办建房审批手续或确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11日答复称:“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请持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宅基地审批材料(呈报表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红线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表和门牌证等申请材料去武原自然资源所受理后,由我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如无法提供以上审批材料,请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向所在村及武原街道补办村镇规划及宅基地审批手续。如对补办村镇规划及宅基地审批手续有疑问,建议向武原街道咨询”。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再次向县信访局提起信访称:申请人至武原街道国土资源所要求补办宅基地手续,被口头告知不能办理,要求书面明确不能办理依据。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盐武信访复字〔2020〕**号)答复称:“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武原街道国土资源所要求补办宅基地手续,被口头告知不能办理,要求书面明确不能办理的事项,因被申请人只受托负责新申请事务的办理,补证及此前遗留问题,其程序及使用的规范依据、规划要求需由相关部门统一研究明确后处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予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行为违法,并责令补办。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非申请人补办宅基地手续行政主体。申请人申请中提及的补办宅基地手续事项,是宅基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及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海盐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接受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二、案涉宅基地手续补办现无被申请人应尽职责。即使申请人申请中提及的补办宅基地手续允许补办,因该事项并非新的宅基地供地,而是对未批建房能否认定为“合法使用”的审查,提交的资料、审核的方法等也有诸多不同。审查过程中,虽有被申请人相关工作职责,但目前阶段尚无应由被申请人完成的工作。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回复符合规范。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访材料后,在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了处理意见,该信访处理意见中对案涉宅基地手续补办回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出具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处理得当,请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申请人申请建房,同年5月20日,建房选址定点申请表获得原县建设局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6)浙规地证L04252**号]。然其用地审批一直未获批准,后申请人自行建造案涉房屋。2020年7月13日,申请人向县信访局反映要求补办建房审批手续或确权。8月11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请其持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宅基地审批材料(呈报表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红线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表和门牌证等申请材料去武原自然资源所受理后,由我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如无法提供以上审批材料,请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向所在村及武原街道补办村镇规划及宅基地审批手续”。9月1日,申请人向县信访局反映“其于两个星期前到武原街道国土资源所要求补办宅基地手续,被口头告知不能办理,要求书面明确不能办理依据”。1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盐武信访复字〔2020〕**号),告知申请人“关于你反映的武原街道国土资源所要求补办宅基地手续,被口头告知不能办理,要求书面明确不能办理的事项,因我街道只受托负责新申请事务的办理,补证及此前遗留问题,其程序及适用的规范依据、规划要求需由相关部门统一研究明确后处理”。申请人不服,于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农(居)民建房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吴某要求确权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说明、武原街道群众来访交办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被申请人负有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法定职责。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发办〔2014〕73号)“(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间,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期条件尚不具备,故此,申请人的请求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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