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293/2021-68842 | 成文日期: | 2021-12-06 |
文件编号: | 盐农〔2021〕137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关于转发《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盐农〔202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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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指导镇(街道)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并联审核运行的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现将浙农经发〔2020〕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民建房一件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县级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参与、联合执法”的农村村民建房共管责任机制。 (一)县级建立农民建房一件事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农民建房一件事。牵头制定完善农民建房政策。组织开展农民建房需求调查。分析研判农民建房工作开展情况和风险隐患情况。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委托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和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负责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及农房建筑工匠和农房施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做好建筑风貌管控。 (四)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权,共同做好违法建房的查处等工作,重点做好新增违建的查处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受委托办理建房规划许可。 (六)村级组织负责本村村民建房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审核上报、现场监管等工作。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日常民主管理。为农村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验收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农村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情况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农民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镇长(主任)负责制。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成立由村镇建设部门牵头,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单位参与的镇(街道)农民建房一件事工作专班,启用线上审批系统,严格执行带图审批,做好常态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镇(街道)村建办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提交专班开展联审联批,并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 农业农村办参与联审联批,对申请建房村民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 自然资源所参与联审联批,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核,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及规划许可、核实等工作。 其他涉及综合执法、派出所、水务、电力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联合审查办理意见由村建办负责综合汇总,并提出审批建议。联合审查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最长办结时限。 三、因势利导,有序推进 各镇(街道)对列入村庄布点规划的区块,要因地制宜,一点一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经镇(街道)发文后,报县农民建房一件事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农村居民转变传统建房观念,为维护建房秩序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四、强化监督,严肃追责 完善农村村民建房监管制度,加强建房日常巡查和规划实施督查工作。严格执行“四到场”监管制度,村建办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和涉及村级组织等相关单位,对村民建房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和工程验收实行全流程管理。供电、水务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建筑提供相应服务。对辖区范围内未批先建、非法占地处置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附件: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