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农〔2021〕135号
FHYD65-20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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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家庭农场运行和管理水平,现将《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3日 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 为推进我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嘉农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经营为主要生产方式,开展标准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 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四)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五)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六)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依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 二、认定条件 (七) 申报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需经工商登记一年以上,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较好: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施比较完善;农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2.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经营面积适度,不超过自身生产、经营承载力(规模标准见附件三);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正常缴纳土地流转费用。 3.管理规范: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销售记录;做好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农场环境整洁,农业废弃物回收或利用;开展标准化生产,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证,开展产地和产品认证等。 4.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益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纯收入。 5.否决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抽查工作的; (2)家庭农场(农场主)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3)近2年内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查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6.经评审,总分到85分(含)以上的,可拟认定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八) 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对其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监测)表; 2.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监测)评分表;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家庭农场主学历证明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经营土地再流转情况说明; 6.土地流转费用缴清证明(流转土地所在村出具); 7.采购、生产和销售记录复印件; 8.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9.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证(浙农码),产品认证证书,商标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及上墙照片; 12.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 (九)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1.自主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在当年2月底前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监测)表》,并提交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推荐。所在镇(街道)对申请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当年3月中旬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3.评审认定。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评审组,对各镇(街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在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四、监 测 (十)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两年监测一次。由认定家庭农场所属镇(街道)按认定条件进行复查,在当年3月中旬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家庭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达不到认定条件或不提供复查材料的,取消其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二年内受到过农业行政处罚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五、附 则 (十三)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原《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盐农〔2018〕91号)和《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盐农〔2018〕9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