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盐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盐政发〔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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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土地市场发展,完善政府公示地价体系,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办法》(省政府令第3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19〕36号)等文件规定,我县开展了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并经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现将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盐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盐政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