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住建〔2021〕163号
FHYD16-20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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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商业银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海盐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 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 2021年11月23日 海盐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和收件材料的通知》(嘉建〔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定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申请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住宅全装修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还需增加《住宅全装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其预算清册需单独编制;预售资金中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须向县住建局提供以下材料: 1.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附件1),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预算清册》; 2.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安排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摘录); 3.预售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2); 4.《施工总承包合同》、《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3)。《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明细及预估金额,《施工总承包合同》与《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的总金额不应超过预算清册总额; 5.农民工工资四方监管协议; 6.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书(扫描件,下同); 7.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份质押合同; 8.县住建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县住建局根据申请预售项目工程类别及相关材料审核《工程预算清册》及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预算清册》,核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出具《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附件4),抄送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人行海盐支行抄送监管银行。 (三)由《工程预算清册》及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计算得出的单位面积综合工程造价必须满足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实际造价要求。 (四)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经审核确定,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因《工程预算清册》内容发生变动而需调整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须将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清册》等材料重新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出具《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调整意见书》(附件5),抄送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人行海盐支行抄送监管银行。 二、向监管银行(协管银行)申请预发放监管账户(协管账户)账号,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县范围内选择监管银行,申请监管资金账户,同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资金账户,监管账户名称应为“某某公司某某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除监管银行外,为监管项目办理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其他银行为协管银行,各协管银行必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一个协管账户,协管账户名称应为“某某公司某某项目贷款资金协管账户”,不能出现“一般监管户”等字眼。协管账户仅承担贷款发放及放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县住建局出具的《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附件4),向监管银行申请预发放监管账户账号,向协管银行申请预发放协管账户账号,并向协管银行提供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户账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监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⒈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住宅全装修工程预算清册》); ⒉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安排表; ⒊预售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2); 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协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复印件),《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3)等; 5.农民工工资四方监管协议; 6.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书; 7.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份质押合同; 8.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报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和县住建局备案。 三、正式开立监管账户(协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首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向监管银行正式申请开立监管账户,向协管银行正式申请开立协管账户。正式开立的监管账户(协管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监管账户(协管账户)账号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正式开立监管账户(协管账户)应当向监管银行(协管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首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后续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银行(协管银行)补交; ⒉监管银行(协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协管银行将协管账户开立情况报监管银行备案,监管银行将监管项目的监管账户、协管账户开立情况报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备案 (一)协管银行在协管账户正式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监管银行备案。协管银行向监管银行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管账户开户申请书(一式4份); 2.协管账户账号; 3.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监管银行在监管账户正式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 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账户开户申请书; 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协管账户开户申请书; 3.监管账户账号、各协管账户账号; 4.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销售前信息告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的公开公示栏、洽谈区、签约区、沙盘区、财务区等醒目位置公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及账号、贷款合作银行,并将其作为销售现场公开公示的必检内容。 2.商品房认购协议(合同)签订时,应当在定金支付前与购房人签署《预售资金告知书》(附件 6),购房人应将购房款全部缴存至监管账户。 六、监管项目月度工程形象进度备案及抽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月的5日前,将工程形象进度向县住建局、监管银行、协管银行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材料: 1.《监管项目月度工程形象进度表》(附件7); 2.县住建局、监管银行、协管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监管银行应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施工形象进度现场抽查制度,特别是要对主体结构封顶、外架整体拆除等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核查,留存现场核查照片、影像资料等。 七、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申请使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账户余额情况等,严格审核资金使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⒈申请施工进度款(含分包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款)、甲供材料设备款的,提供《监管项目工程款拨付申请表》(附件8),申请支付的分包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甲供材料设备款除外)必须划转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材料设备款(包括甲供)支付金额应计算在工程款支付额度及比例内; 2.申请其他建设费用的,提供《监管项目其他建设费用拨付申请表》(附件9); ⒊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证明; 4.申请设计、监理等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5.申请偿还项目工程开发贷款的,提供相关贷款资料; 6.申请农民工工资拨付的,提供每月拨付申请材料; 7.其他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次申请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银行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凭据。监管银行应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其他建设费用使用台账;工程款支付及其他建设费用使用需在《监管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汇总表》(附件12)、《监管项目其他建设费用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13)中登记汇总,并随时备查;每月5日前向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报送《月度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统计表》(附件14)。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除满足《施工总承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的支付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基础阶段累计工程款(含分包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款、甲供材料设备款,下同)拨付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清册》(含全装修造价,下同)总额的25%; 2.主体结构封顶前,毛坯交付项目累计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55%,如果是全装修住宅项目,则累计工程款(含材料、设备款)拨付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50%; 3.外脚手架整体拆除前,累计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清册》总额75%; 4.竣工验收前,累计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清册》总额85%; 5.竣工备案前,累计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清册》总额9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农民工工资四方监管协议》按月申请拨付农民工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管银行应及时拨付,拨付额度计算在工程款支付比例内。已售面积(不计车位、储藏室的面积,下同)尚未达到可售面积50%的,账户内资金在符合支付比例的情况下均可申请使用;已售面积达到可售面积50%后,只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额的10%以上部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一般监管资金用作监管项目工程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的,则可用资金额度C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监管银行提交《监管项目一般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0): C≤A+B-D-E A为监管账户及各协管账户的余额总和; B为累计从监管账户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用; C为本次申请的可用资金额度(用作工程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D为重点监管资金额; E为尚未解除的土地抵押金额、企业借(贷)款金额和给其他公司担保的借(贷)款金额。 监管银行应向各协管银行核实各协管账户余额情况,协管银行应如实提供书面材料,如果协管银行提供的协管账户余额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数据不一致,应以协管银行书面提供数据为准。如果可用资金额度C小于申请额度的,应按照实际可用资金额度支付。 (四)在符合使用条件的前提下,监管资金必须由监管银行从监管账户统一划拨。同时,各协管账户除向本监管项目监管账户划转资金以外,不得进行取现、转账、办理理财或质押等操作。 (五)监管账户和协管账户不得开通自助支付功能。 八、监管银行(协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监管项目月资金监管情况备案 (一)各协管银行应当于每月3日前向项目监管银行报送上月协管账户资金情况汇总表(附出入账对账单),并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左右将放贷资金划转至监管银行的监管账户。由项目监管银行对各协管银行的协管账户出入账情况进行核实汇总。 (二)监管银行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报送至上月底的预售资金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⒈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月度统计表(附件1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县住建局报送至上月底的预售资金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⒈ 监管项目月度工程形象进度表(附件7); ⒉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月度统计表(附件11)。 九、监管账户(协管账户)申请撤销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监管项目竣工备案后,才能申请注销监管账户及协管账户;向县住建局提交《预售资金监管撤销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再向协管银行、监管银行申请注销协管账户、监管账户。在向监管银行和协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注销时,先行注销协管账户账号,然后再注销监管账户账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协管账户账号时,应当向协管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⒈ 协管账户注销申请书; ⒉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备案证明; ⒊ 协管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监管账户账号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⒈ 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附件15); ⒉ 各协管银行的协管账户账号注销证明; 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备案证明; ⒋ 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注销监管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账户注销情况分别报县住建局和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⒈ 预售资金监管撤销申请书; ⒉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附件16); ⒊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监督管理 (一)县住建局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人行海盐支行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和协管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有关情况。县银保监组督促监管银行和协管银行按协议监管预售资金。 (二)建立健全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与监管银行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通过网络专线连接,逐步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数据和预售资金入账数据的互通共享,有效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三)监管银行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支出的审核实施工作。 (四)监管银行与协管银行应相互密切配合,按照监管协议履行监管义务,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如发现有违反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需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若企业未及时整改,应第一时间向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书面反映。对于协管银行未及时将有关资金情况按月报送给监管银行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向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书面反映。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合同约定的应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已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项目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账户账号等内容在售楼现场公示,接受询问、监督。 十一、违规责任 (一)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我县范围内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同时取消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各协管银行未按规定协管,导致预售资金违规使用的,除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我县范围内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同时取消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按规定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县住建局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预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对其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三)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协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监管项目的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协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二、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若之前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⒈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2.预售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表; 3.《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4.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 5.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调整意见书; 6.预售资金告知书; 7.监管项目月度工程形象进度表; 8.监管项目工程款拨付申请表; 9.监管项目其他建设费用拨付申请表; 10.监管项目一般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1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月度统计表; 12.监管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汇总表; 13.监管项目其他建设费用使用情况汇总表; 14.月度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统计表; 15.预售资金监管撤销申请书; 16.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 附件1: 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项目名称: 编制日期:
(一式五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县住建局各一份) 附件2: 预售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表 项目名称:
(一式五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县住建局各一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项目名称:
(一式五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县住建局各一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 施工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 开发企业名称:;监管项目名称: 。宗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住宅为(全装修、毛坯)交付,住宅全装修费用万元,折合元/㎡。项目可售住宅面积 ㎡、 套;可售商业面积㎡、(间);可售储藏室面积 ㎡、 间;可售普通机动车位 个,子母车位 组。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 据企业申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本监管项目的工程预算清册(详见附件)总额为万元(大写:万元),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应为万元(大写:万元)。其中,可以用于本监管项目相应额度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已支付的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资金额度应符合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要求。 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本意见书核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与监管银行和本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附件: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六份,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各一份) 附件5: 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调整意见书 开发企业名称:; 监管项目名称:; 原项目核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万元(大写: 万元)。现因工程预算清册内容发生变动,经审核,同意该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应为 万元(大写:万元)。其中,可以用于本监管项目相应额度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已支付的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资金额度应符合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要求。 请监管银行相应调整监管额度。 附件: 项目工程预算清册(调整)。 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六份,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各一份) 附件6: 预售资金告知书 尊敬的项目购房人: 为切实维护你(你们)的利益,保障项目顺利推进,请你(你们)在每次支付购房款(含定金)时,务必仔细核对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确保将每次支付的购房款汇入本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本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单位:,开户银行:,账号:,POS机号:。请你(你们)在付款后留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向房产公司索要相关票据。未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如有法律后果由你(你们)自行承担。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盐监管组 幢房号购房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各执一份) 附件7: 监管项目月度工程形象进度表 截止日期: 年 月
(一式五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县住建局各一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监管项目工程款拨付申请表
(一式四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各一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监管项目其他建设费用拨付申请表
(一式四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各一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0: 监管项目一般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一式四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各一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1: 年月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月度统计表 监管项目名称: 预售证号: 单位:万元
(一式五份,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各一份) 年 月 日 附件12: 监管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造价清册总额:万元(大写:万元 )
注:此表监管银行编制并留存。款项内容主要为施工进度款、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自行采购材料设备款、甲供材料设备款五大类。 附件13: 监管项目其他建设费用使用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其他建设费用可用额度:万元(大写:万元)
注:此表监管银行编制并留存。前期工程费指地质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表中需注明。 附件14: 年月度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统计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监管银行(盖章)
(一式五份,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各一份) 附件15: 预售资金监管撤销申请书
(一式六份,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各一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6: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
(一式六份,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县住建局、人行海盐支行、县银保监组各一份) 监管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