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盐县关于加强工业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1〕46号
FHYD01-2021-0007

  • 发布时间: 2021- 10- 09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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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关于加强工业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关于加强工业地产项目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地产项目监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嘉兴市传统产业“两高一低”企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突出源头管控。加大县属国资企业建设标准厂房、产业园区的力度,严格控制招引除定制厂房以外的工业地产类项目。个别自带优质产业项目确需招商引进的,须报请县政府同意,同时需明确允许转让的土地比例、单体转让的最小面积等约束性指标。

二、明确产业定位。每个工业地产类项目,需根据我县重点发展产业方向并结合所在区域产业定位,由属地政府会同业主公司明确项目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报备。不符合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驻。

三、纳入履约管理。经县达产履约领导小组认定的工业地产类项目,整体纳入达产履约管理范围,对无法达产履约的工业地产项目,由属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做好相应政策处理。涉及实到外资未履约的,由商务部门纳入监管。

四、强化准入标准。单个入驻项目投资、产出、税收等核心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整个工业地产项目约定的标准,其中占地部分的土地款和房建投资可计入工业投资。对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属于科技含量高确有发展前景或产业链补链强链关键项目的,经属地初审后报县工业项目联审审查同意方可入驻。

五、规范项目联审。由属地制定项目联审办法,对入驻项目投资主体进行审核,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准入,开展入驻项目(含租赁、转让后业态变更)联审。其中,对于拟分割销售项目视同供地项目,提级由县工业项目联审小组联审。

六、签订招商协议。通过联审的项目须签订属地、项目方、入驻企业三方商务协议,明确入驻、退出条件和投资、产出、税收、能耗等核心指标,单个项目使用建筑面积超3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在三方协议中明确两年内上规入库,统一纳入达产履约监管范围。

七、严格不动产权转让。工业地产类项目约定的可转让部分,需在园区整体履约达产(含约定实到外资到位)并经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产权转让;项目转让前需落实公共物业维修基金和园区管理公司(机构)入驻管理。工业地产项目可转让部分,最小单元不少于800平方米(按层或幢转让),只能面向工业企业法人转让(租赁),严禁违约违规股权转让。

未达产履约的工业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转让,对入驻的个别优质项目已达到入驻三方协议要求,且具有发展前景、不影响剩余宗地完整性、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等情形,需报县政府同意,方可先行转让。

八、实施“一户一表”。工业地产类项目原则上应对入园企业实施用电、用水“一户一表”管理核算,对暂未实现“一户一表”的,项目方应抓紧实施整改,供电、水务部门予以积极配合。严格落实扶企政策,由主管部门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转供电、水等不得加价政策。

九、精准绩效考评。实施双重绩效综合评价:一方面,对工业地产项目以转让前宗地面积全部纳入绩效综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对园区业主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为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园区内入驻工业企业根据分表情况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除水、电差别化加价政策参照所在工业地产项目评价结果执行外,其余可按照企业自身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十、落实监管要求。按照《关于下发<嘉兴市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建设标准>的通知》(嘉经信产业〔2020〕58号))要求,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架构,厘清园区安全责任分工,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园区相关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园区应急设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消防火灾危险性等级、房屋建筑结构。同时要落实生态环境、职业病防治、能耗“双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属地政府要加强对园区的日常管理,县级相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十一、强化退出机制。工业地产项目连续三年绩效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D类,如已认定为小微园的撤消其资格,属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做好相应政策处理。

园区入驻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传统产业“两高一低”企业标准整治提升或予以清退:

1.园区入驻企业擅自转租、转让不动产权的;

2.发生安全、环境污染、职业健康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亩均税收连续三年3万(含)以下的规下工业企业和10万元(含)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

4.连续三年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D类的工业企业。

工业地产项目所在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协议,加强后续监管,推进项目达产履约,全面落实准入、管理、转让、退出的相关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监管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