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1〕45号
FHYD01-202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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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 为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资源要素配置改革工作,激励企业提升效益、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依据《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浙亩均办〔2021〕3号)及《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外,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占有土地的规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和权数 评价指标及权数按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与小微园分别设置。 1.规上企业。实施全行业评价、小微园内企业评价和重点传统行业分行业评价相结合。 2.规下企业。实施全行业评价及小微园内企业评价相结合。 3.小微企业园。经省市县认定的小微园,建成投运三年后以园区分割前宗地面积为单位进行整体评价。全县范围内的工业地产项目、两创中心及持有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的主体参照执行。 各行业评价指标和权数表
(三)指标基准值 亩均税收3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6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万元,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500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4%,全员劳动生产率40万元/人。 (四)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与加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出租企业计算时将承租的工业企业数据并入出租方进行计算。 (五)加分内容 1.规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高出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0.01分,最高加10分。 2.规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5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规下企业平均水平的,高出50万元部分每增加5万元加0.1分,最高加10分。 (六)特殊规定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延长上下游产业,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工业企业,注册在该地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税收可计入税收总额。 2.投产、兼并重组不满两年的企业,以及两年内“小升规”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对三年内“升规”后“退规”再“升规”的企业,不再享受新“升规”保护。 3.评价年度获评“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工业强基项目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数字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上云标杆企业、入选省“放水养鱼”行动优质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评价年度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列入县内新一轮“雄鹰计划”的培育企业以及入选县内“六大产业链”的龙头企业;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县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近三年内评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注册在海盐县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辅导报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近两年获得军工证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4.对评价年度技术改造符合政策,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或新开工“零土地”旧厂房改扩建项目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5.除上述第2、3、4项涉及的相关企业外,占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规下工业企业,评价时除D类企业外下降一档;占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原则上直接列入D类;对亩均税收不足2万元或连续两年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低效企业,直接列为D类; 6.连续两年欠缴用能权指标使用费的企业,除D类外,下降一档。 7.对符合以下任意一条,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涉及承租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 (1)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2)一年内发生1起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火灾事故的; (5)一年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年度内累计两次及以上或单次受到30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列入环保黑名单的。 8.对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直接列为D类;涉及承租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 (1)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企业主管人员因所在企业发生污染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对企业直接列为D类。 9.未按规定办理厂房租赁或小微园入驻审批手续的企业及未经审批将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的房东,直接列为D类; 10.未参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时参照C类企业执行。因特殊规定第6、7、8、9项情形被列入D类企业的,不享受特殊规定保护政策。 11.未列入绩效综合评价范围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企业不享受减免政策。 (七)评价结果分类 县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实施绩效综合评价办法,根据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每年评价一次。具体评价分类如下: 1.A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2.B类: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 3.C类:帮扶转型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帮扶转型提升的企业。 4.D类: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
二、结果运用 A类企业。财政鼓励政策向A类适当倾斜;优先保障企业用地、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支持A类企业对落后淘汰企业兼并重组;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并给予保费优惠;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政策享受100%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各类申报项目、政府评先评优等荣誉称号的重点推荐对象。 B类企业。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具有科技型、创新型等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备案);在用地、用能、用水、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在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适当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政策享受 80%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类企业。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依法严格核准和备案简单扩产能、单纯扩建厂房的项目;控制信贷支持,除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之外,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从严掌握和控制;按80%额度享受财政奖励优惠政策。工发资金政策严格参照执行,其他条线财政奖励政策是否参照执行,由各条线在管理办法中明确。 D类企业。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依法严格核准和备案简单扩产能、单纯扩建厂房的项目;禁止D类与D类企业、D类与C类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由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执行;按节能减排年度计划,提高用能和污染物削减指标,不得新增排污权;不得享受各项财政奖励优惠政策,工发资金政策严格参照执行,其他条线财政奖励政策是否参照执行,由各条线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从严掌握和控制信贷支持;鼓励企业主动关停淘汰、异地转移,退出土地(补偿政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对评为D类小微企业园实行差别化加价政策,扶持园区入驻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驻小微企业园的工业企业根据分表情况开展绩效综合评价,除水、电差别化加价政策参照所在小微企业园评价结果执行外,其余可按照企业自身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小微企业园连续三年在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撤消小微企业园资格。 对D类企业统一执行每千瓦时加价0.3元的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D类企业不得享受电力直接交易优惠。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作为县安全生产、环保等联合执法重点关注对象;纳入县转升办“灰名单”,以“一企一策”研究提出下步整改方案;执行每千瓦时加价0.4元的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 对连续三年被评价为D类的企业,进行关停淘汰和退低进高。暂未实施关停的执行每千瓦时加价0.4元的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 对D类企业执行每吨水加价0.5元的差别水价加价政策。对连续两年被评价为D类的企业,执行每吨水加价0.7元的差别化水价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价为D类且未实施关停的企业,执行每吨水加价1.0元的差别化水价加价政策。 对 D 类企业执行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 1 倍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加价政策。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 D 类的企业,执行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 1.2 倍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 D 类的且未实施关停的企业,执行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 1.5 倍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加价政策。 对收取的差别化水电费、排污费等,列入县工发资金,奖励企业用于数字化改造、节能改造、清洁生产等。 三、评价管理 (一)建立工作推进与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数据台账,完善企业税收、用地、用能、用电、排污等基础数据台账。二是建立数据采集机制,经信、统计、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要根据实施办法提供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偏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信息应在媒体上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在每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监管。企业在评价得分确定后一段时间内,因技改、转产转型等原因,企业效益明显提升,各项指标达到相应类别的,经企业申请,镇(街道)同意,县转型升级办公室确认后,可调整企业差别化政策。鼓励企业实施技改转型提升,在下一轮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发布之前,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符合政策,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或新开工“零土地”旧厂房改扩建项目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需企业申请并承诺,经镇(街道)初审,报县转升办批准方可免执行差别化政策,若两年后未达到承诺的,新一轮评价直接列入D类(期限与享受减免的期限相同);规下D类企业升规后可申请免于执行差别化政策,需经镇(街道)审核,报县转升办同意。 (三)建立要素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应用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厂中厂”、“低产田”等低效企业治理,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积极探索建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优先保障A类资源需求,建立健全要素市场配置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县转型升级办公室具体负责深化“亩均论英雄”评价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工作的实施。 (二)加强部门联动。县级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通过结合自身职能,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增强工作合力,根据改革工作责任分工,确保提供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并根据评价结果强化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完善考核体系。将“亩均论英雄”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县委、县政府对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加强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县转型升级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和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评价。 (四)加大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报道实施“亩均论英雄”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措施、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各镇(街道)在推进中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为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轮评价结果在新一轮评价结果发布之前所有财政扶持兑现按本轮结果兑现。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海盐县2020年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0〕51号)自本办法发文施行后废止。 附件:1.有关指标说明 2.全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一览表 3.全县“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责任分工 附件1 有关指标说明 一、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工业企业占用的土地面积。对“一地多企” 的情况,应把该宗土地上所有承租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以宗地进行评价,该宗土地上承租的工业企业则按承租面积进行评价。“一企多地”的,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若工业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计入占地面积。 二、小微企业园:指经政府认定并纳入县级统计口径的各类小微企业园。纳入小微园内企业类别评价的,以租赁面积为依据进行认定;小微园评价以小微园内所有参评工业企业税收除以小微园分割前宗地面积进行计算。 三、税收: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四、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年度统计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化掉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现行调查方案工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五、企业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企业用能总量按等价热值计算。 六、排污权:指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七、设备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税)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发票期限为申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并提供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含设备清单); 八、“零土地”旧厂房改扩建:新开工“零土地”旧厂房改扩建项目5000平方米以上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施工图中的总平面布置图,待项目竣工后需提供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附件2 全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一览表
附件3 全县“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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