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嘉政发〔2021〕22号文件的通知

盐政发〔2021〕44号

  • 发布时间: 2021-10-28 11: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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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2021)22号.pdf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