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嘉政发〔2021〕22号文件的通知
盐政发〔20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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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