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0〕91号

  • 发布时间: 2021-01-08 1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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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决策部署,根据“两山”理论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信息成果集成化的方式完成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摸清自然资源现状,夯实自然资源家底,建立自然资源基础库,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全县范围内中央政府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采取分级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涉及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涉及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自然资源涉及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并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涉及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海域专项调查结果,依据海岸线和行政管辖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海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涉及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等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各类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自然资源涉及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对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登记机构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及标准,依托浙江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加快建设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挥确权登记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三)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存在权属争议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调处,妥善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积极稳妥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三、时间安排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从2020年起,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争取在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年。配合省政府在我县辖区内直接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0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2021—2022年。编制全县重要自然资源清单,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年度确权登记工作计划,每年选择一批自然保护地、重要自然生态空间或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登记机构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基本完成县内自然保护地、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在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资产清单正式出台前,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等登簿前期相关工作;在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发布后,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2022年底前,建成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完成重点区域各类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形成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报告)。

(三)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全面提升我县绿色发展品质,打造海盐“最精彩板块”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领导和统筹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提供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共同做好实施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调处机制。县政府统筹协调全县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县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三)保障人员经费落实。此项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县自然资源登记机构做好权属调查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的实际,配备专业工作人员,落实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权属争议调处、确权登记等工作经费,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培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提高社会认知度,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