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落实冬春季疫情防控要求鼓励企业稳定用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1〕1号

  • 发布时间: 2021-01-08 12: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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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落实冬春季疫情防控要求鼓励企业稳定用工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落实冬春季疫情防控要求鼓励企业稳定用工的若干意见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新要求,降低春节期间人员大规模区域性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稳定用工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开展消费券发放。政府通过盐津豆平台向在我县规上工业企业和限上三产服务业企业就业,且放弃返乡在盐过春节的外来员工发放500元/人的消费券,鼓励用工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消费券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使用。发动县内各商超、餐饮单位、工厂店、特色农产品经营户等开展线上线下各类促销活动。〔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传媒中心、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各镇(街道)〕

二、直系亲属来盐探亲补助。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企业外来员工留在海盐过春节,其配偶、父母、子女来海盐探亲的,给予其来海盐所乘公共汽车、火车(硬卧)、高铁(二等座)票价的100%补助,飞机票价的50%补助。〔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各镇(街道)〕

三、丰富留盐员工活动。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视情组织文化旅游活动和亲子活动,对县内公共旅游资源全部有序免费对外开放。组织乡村振兴示范区、景区、酒店、民宿等推出各类特色体验促销活动。鼓励企业组织外来员工开展小规模多层次文娱活动。〔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县总工会、县教育局、县城投集团、县旅投集团、各镇(街道)〕

四、子女积分制入学加分。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企业外来员工留在海盐且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其在2021年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时,在原积分结果基础上一次性加5分(父母双方分别计分,累计加分);对符合老员工带新员工奖励的对象,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其在原积分结果基础上每带回一名市外新员工(指在海盐县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

五、开展“暖心送福”。深入推进“网格连心、组团服务”,优化网格资源、提升服务质量、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道)两新工委、全县各两新组织党组织要不断加强对企业党员、职工的关心关爱,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在春节期间,视情组织开展“送祝福、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配合单位:镇(街道)两新工委、全县各两新组织党组织〕

六、企业员工返盐补助。2021年2月26日前,企业(包括重点民生工程、非房地产类的重大项目)通过包车、拼车等方式尽早使员工返岗。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由财政按50%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对嘉兴市外乘坐公共交通返盐的企业外来员工,在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21日期间返回的,给予其来海盐所乘公共汽车、火车(硬卧)、高铁(二等座)票价的100%补助,飞机票价的50%补助;在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3月3日返回的,补助按减半执行。〔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

七、老员工带新员工奖励。2021年2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企业外来员工每带回一名市外新员工(指在海盐县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给予老员工1000元奖励。〔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各镇(街道)〕

八、新员工来盐就业补助。2021年2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来盐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个月的新员工,给予每位新员工1000元的就业补助。

2021年2月12日至3月31日期间,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推荐或派遣首次来盐企业就业且在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外来员工,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推荐或派遣的外来员工,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九、实施企业外来员工安居工程。县城投集团利用闲置存量安置房,本着精简节约原则,启动民工公寓建设,改善外来员工住宿条件,并优先向新来和骨干县外员工倾斜。鼓励各镇(街道)充分利用闲置安置房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县城投集团;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各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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