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海盐鑫隆机械有限公司等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盐政函〔2020〕201号

  • 发布时间: 2021-01-07 13: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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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回海盐鑫隆机械有限公司等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盐自然资规发〔2020〕180号)文件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你局收回海盐鑫隆机械有限公司等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计15360.1平方米,具体补偿分别由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通元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根据县城乡规划重新确定用途、面积,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特此批复。


附件:收回土地明细表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收回土地明细表


编号

原土地使用权人

权证号

收回面积(㎡)

1. 

海盐鑫隆机械

有限公司

海盐国用(2012)字第1-2514、1-2515、1-2516、1-2517号

5430.10

2. 

海盐林达汽车运输

有限责任公司

海盐国用(2003)字第1-472号

1350

3. 

海盐县通元丝厂

盐通国用(99)字第040025号、

海盐国用(2009)第4-37号

8580


合计


15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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