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保留依据 |
县委统战部(1项) |
1 | 出入境记录 | 涉侨身份界定 |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款 |
县公安局(7项) |
2 | 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申领居住证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3 | 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 申领居住证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4 | 当地规定的连续就读证明 | 申领居住证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5 | 集体宿舍居住证明 | 申领居住证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6 | 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毕业落户(迁往就业地)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7 | 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 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8 | 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 人才引进落户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县民政局(17项) |
9 | 死亡证明(证明申请对象父母已死亡或宣告死亡) | 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第四条 |
10 | 监护人资格证明材料 | 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款 |
11 | 无抚养能力证明 | 困境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 《海盐县民政局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12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13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
14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5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16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
17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基金会设立、变更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18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19 | 送养人特殊情况证明(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送养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20 | 监护关系证明(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监护关系)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21 | 死亡证明(证明送养人、单身男性收养人配偶已死亡)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
22 | 生育情况证明(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23 | 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24 |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25 | 非亲子鉴定(证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非亲子关系)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浙江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
县司法局(1项) |
26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 法律援助审批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县人力社保局(3项) |
27 | 出具因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有效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28 | 工(军)龄证明 |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第三条; 《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 |
29 |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证明 | 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第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16项) |
30 |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供下列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31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32 |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33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
34 | 员工健康证 |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
35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 |
36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
37 | 屠宰技术人员的健康证明 |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
38 |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
39 |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
40 |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
41 | 实验室检测报告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第二条 |
42 | 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检测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15年修正本)第十五条 |
43 | 进口安全影响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44 | 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
45 | 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
县医疗保障局(3项) |
46 | 生育服务登记单 | 证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之一: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第二十一条 |
47 | 居住证明 |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第四十八条 |
48 | 单位外派证明 | 办理常驻异地工作备案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第四十八条 |
县税务局(23项) |
49 |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50 |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51 |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52 | 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情况表 |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 |
53 |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 | 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浙税发[2019]27号) |
54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55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56 | 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57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优惠,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58 | 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59 |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自然灾害受灾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60 | 纳税困难证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61 | 纳税困难证明 | 房产税优惠核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
62 |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63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64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65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 |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66 |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67 | 企业自行委托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68 | 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69 | 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70 |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71 |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县公积金中心(1项) |
72 | 征信证明 | 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办理 |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