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的通知

盐政发〔2020〕27号
FHYD00-2020-0009

  • 发布时间: 2021- 01- 05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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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证明城市”实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镇(街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过程中涉及申请人证明材料的提交适用本规定。

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县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以及由本县初审转报上级行政机关办理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明材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规定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本规定所称“无证明城市”是指通过全面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材料,在全县范围内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对不能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通过书面承诺、信息共享、部门核查(包括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核查)等替代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办事方式。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县政务数据办负责协调、监督全县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无证明城市”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实施“无证明城市”工作。

第五条  《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清单公布后,行政机关因执行法定职责需要增设证明材料的,应当报县政务数据办、县司法局核准。行政机关报请核准时应当提供设定该证明材料的依据,并明确替代核查方式。

因设定证明材料的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清单明确调整为其他方式核查的证明材料自依据废止或者修改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六条  除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风险可控的办事事项涉及的证明材料,鼓励行政机关采用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办理。 

采用申请人承诺方式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应当承诺的内容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事项,制作承诺书格式文本供申请人使用。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承诺不实的,在两年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证明材料取消后,明确通过部门间协助核查证明事项信息的,办事部门可以要求协查部门提供需要协查的相关信息,协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并在相应期限内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办事部门。

需在海盐县机关内部跑一次协同办公系统建立网上流转核查事项的,由办事部门根据需求逐项建立表单,完善事项流转程序,并固定对接账号向协查部门发起申请。县委编办、县政务数据办负责相关指导工作和技术支撑。

不适用海盐县机关内部跑一次协同办公系统的部门间核查事项,办事部门和协查部门应做好协查登记留痕工作,可以通过协查函和反馈函等形式进行,具体由办事部门和协查部门自行协商决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持申请人查询委托书到有关机构和组织查询申请人相关信息,掌握相关证明信息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提供协助。

第十条  明确调整为通过部门间协查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方式办理的办事事项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加快事项办理速度主动提供的,办事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政务数据办应当对全县实施“无证明城市”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对行政机关实施“无证明城市”不力的,可以提请县政府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开展约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获取的证明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  

(二)证明材料取消后仍向申请人索要的;

(三)擅自增设证明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协查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实施“无证明城市”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承诺不实造成办事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23日起实施。


附件:1.海盐县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第一批)

2.海盐县证明材料保留清单(第一批)
























附件1

海盐县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清理后办事方式

县民宗局(2项)

1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许可(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

改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

部门间核查

2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登记开放宗教活动场所

部门间核查

县教育局(5项)

3

申请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教师资格认定

直接取消

4

人事部门证明

申请任教30年教龄荣誉证书发放

部门内部核查

5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直接取消

6

“三侨生”、港澳居民子女和台胞子女证明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居民子女和台胞子女考生中考加分确认

部门间核查

7

中考学生家长的军人、人民警察等身份证明

军人、人民警察和警备辅助人员子女参加中考优待确认

部门间核查

县公安局(21项)

8

死亡人员火化证明

死亡注销户口

直接取消

9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死亡注销户口

部门内部核查

10

户口注销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部门内部核查

11

户口注销证明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

部门内部核查

12

外国定居证明

加入外国国籍或在国外定居注销户口

部门内部核查

13

老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县内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部门内部核查

14

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县内无合法固定住所挂靠落户

部门间核查

15

直管公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县内无合法固定住所挂靠落户

部门间核查

16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直接取消

17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无法获取的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18

亲属关系证明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毕业落户(迁往就业地)

部门内部核查

19

亲属关系证明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落户(迁往原籍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部门内部核查

20

亲属关系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部门内部核查

21

亲属关系证明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

部门内部核查

22

亲属关系证明

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

部门内部核查

23

申请民用持枪证的枪支来源证明

民用枪支持枪证(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核发

部门间核查

24

合法使用相关土地建筑物的证明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部门间核查

25

人员证明材料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部门间核查

26

人员证明材料

保安员证核发

部门间核查

27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部门内部核查

28

无犯罪记录证明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部门内部核查

县民政局(6项)

29

场所使用证明

养老机构设立

直接取消

30

清算报告及证明文件

养老机构注销

直接取消

31

残疾(重病)或家庭贫困证明

困境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部门间核查

32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直接取消

33

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亲属关系)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

县人力社保局(17项)

34

出国境定居批准文件等有效证明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准支付

部门间核查

35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部门内部核查或当事人自有材料

36

死亡证明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准支付

部门间核查

37

死亡证明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部门间核查

28

死亡证明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准支付

部门间核查

39

与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审批

部门间核查

40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

生育补助金核准支付

部门间核查或当事人自有材料

41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部门间核查

42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直接取消

43

在受聘地的居住证明

引进人才居住证审核

部门间核查

44

高级职称评审材料复印件或评审机构发文文件

退休高级职称人员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部门间核查

45

聘用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聘书或证明

退休高级职称人员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部门间核查

46

聘用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聘书或证明

退休高级技师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部门间核查

47

行业职业资格鉴定部门考核通过的发文文件

退休高级技师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部门间核查

48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关系证明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部门间核查

49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部门间核查

50

亲属关系证明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参保待遇核准支付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11项)

51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数据共享

52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数据共享

53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数据共享

54

地图资料来源说明和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地图审批

告知承诺制

55

林木权属证明

林木采伐审批

直接取消

56

林木采伐公示证明

林木采伐审批

直接取消

57

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证明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

直接取消

58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木材运输许可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

59

检疫证明

木材运输许可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

60

健康证明

狩猎证年检

直接取消

61

符合规划证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直接取消

县住建局(20项)

62

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中实施的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直接取消

63

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在村民自建住宅内实施的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直接取消

64

监管帐户按照合同约定的存入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65

人员证明材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66

场所使用证明

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延续备案)

直接取消

67

养老保险证明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无法获取的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68

完税证明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直接取消

69

完税证明

申请公租房保障

直接取消

70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延续备案)

告知承诺制

71

学籍证明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直接取消

72

车辆

申请公租房保障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73

车辆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74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明单

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直接取消

75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申请公租房保障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76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77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社保缴存证明

申请公租房保障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无法获取的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78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社保缴存证明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无法获取的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79

职工申请补足配偶补贴收入证明

申请补足配偶补贴

直接取消

80

有无享受保障性住房、福利性分房证明

申请公租房保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81

异地房改证明

申请住房补贴、政策性住房等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县交通运输局(7项)

82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含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部门间核查

83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含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数据共享

84

通信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车辆营运证核发、车辆营运证年审

数据共享

85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普通货运、危险货运企业许可或增加经营范围

数据共享

86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两客一危车辆营运证配发和年度审验

数据共享

87

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部门间核查

88

人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部门间核查

县农业农村局(23项)

89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部门内部核查

90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部门内部核查

91

功率来源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部门内部核查

92

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部门内部核查

93

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部门内部核查

94

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其他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农药广告审查

部门内部核查

95

狂犬病免疫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部门内部核查

96

功率来源船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部门内部核查

97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部门内部核查

98

原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部门内部核查

99

变更证明文件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部门间核查

100

相关单位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部门间核查

101

环保证明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部门间核查

102

居住证明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部门间核查

103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

办理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部门间核查

104

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自由材料代替或部门间核查

105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部门间核查

106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部门间核查

107

住所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部门间核查

108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部门间核查

109

动物诊疗场所产权证明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部门间核查

110

经营场所、仓库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部门间核查

111

经营场所、仓库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部门间核查

县卫生健康局(5项)

112

身份证明

再生育审批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告知承诺制

113

生育情况证明

再生育审批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告知承诺制

114

奖扶申请证明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告知承诺制

115

特扶申请证明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告知承诺制

116

原公章销毁证明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变更)变更医疗机构公章

直接取消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5项)

117

养老保险证明(证明其是由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给付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无法获取的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118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

119

死亡证明

优抚对象丧葬费给付

数据共享或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

120

养老保险证明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无法获取的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121

死亡证明

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丧葬费给付

数据共享或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

县市场监管局(9项)

122

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部门间核查

123

医疗用毒性药品合法用途的证明性文件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告知承诺制

124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直接取消

125

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名称登记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

126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无法获取的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127

证书遗失声明

食品生产许可补办

调整为部门统一在县级以上部门网站或政务网站刊登遗失公告

128

证书遗失声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告知承诺制

129

证书遗失声明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证

调整为部门统一在县级以上部门网站或政务网站刊登遗失公告

130

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直接取消

县医疗保障局(4项)

131

持证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部门间核查

132

医疗诊断证明

平产、剖宫产、助勉产待遇核准支付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

133

医疗诊断证明

流产、引产手术待遇核准支付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

134

医疗诊断证明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办事主体自有材料代替

县税务局(20项)

135

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直接取消

136

受灾证明材料

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留存备查

137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留存备查

138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已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直接取消

139

家庭一套、二套住房证明材料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数据共享(本市范围内)

140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证明

房土两税减免申报  

直接取消

141

房屋、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资料

房土两税减免申报  

留存备查

142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对同时向城镇和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单位,需提供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比例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留存备查

143

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数据共享(本市范围内)

144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 、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的证明资料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数据共享(本市范围内)

145

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数据共享(本市范围内)

146

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留存备查

147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以及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比例的证明资料

房土两税减免申报  

留存备查

148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证明

房土两税减免申报  

留存备查

149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如未能证明省内唯一住房的,需同时提供承诺书)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数据共享(本市范围内)

150

实际占用耕地证明材料

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征收

留存备查

151

房管部门开具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房管部门开具不予房产权属转移或登记的证明

退(抵)税(费)办理

数据共享(本市范围内)

152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房产税优惠备案

留存备查

153

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房产税优惠备案

留存备查

154

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件及乡镇政府审核证明材料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留存备查

附件2

海盐县证明材料保留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保留依据

县委统战部(1项)

1

出入境记录

涉侨身份界定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款

县公安局(7项)

2

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领居住证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3

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申领居住证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4

当地规定的连续就读证明

申领居住证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5

集体宿舍居住证明

申领居住证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6

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毕业落户(迁往就业地)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7

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8

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人才引进落户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局(17项)

9

死亡证明(证明申请对象父母已死亡或宣告死亡)

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第四条

10

监护人资格证明材料

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款

11

无抚养能力证明

困境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

《海盐县民政局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12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3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14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基金会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5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6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17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基金会设立、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18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19

送养人特殊情况证明(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送养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20

监护关系证明(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监护关系)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21

死亡证明(证明送养人、单身男性收养人配偶已死亡)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22

生育情况证明(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23

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24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25

非亲子鉴定(证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非亲子关系)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浙江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县司法局(1项)

2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法律援助审批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人力社保局(3项)

27

出具因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有效证明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28

工(军)龄证明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第三条;
《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

29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证明

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1号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16项)

30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执业兽医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供下列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31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32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3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办理渔业船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34

员工健康证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35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

36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37

屠宰技术人员的健康证明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38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39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40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41

实验室检测报告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第二条

42

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检测报告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15年修正本)第十五条

43

进口安全影响报告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4

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45

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县医疗保障局(3项)

46

生育服务登记单

证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之一: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第二十一条

47

居住证明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第四十八条

48

单位外派证明

办理常驻异地工作备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第四十八条

县税务局(23项)

49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50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51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52

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情况表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

53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浙税发[2019]27号)

54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5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6

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7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优惠,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8

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9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自然灾害受灾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0

纳税困难证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61

纳税困难证明

房产税优惠核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62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63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64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65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66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67

企业自行委托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68

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69

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70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71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县公积金中心(1项)

72

征信证明

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办理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