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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榭物流有限公司“3·9”一般道路运输类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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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9日16时32分许,杭州大榭物流有限公司的浙A7X098/浙ABH29挂运输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外塘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海港大道由南向北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者于3月28日死亡。 县应急局接到县交警大队事故移送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牵头组织县纪委县监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成立“3·9”事故调查组;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浙A7X098/浙ABH29挂运输车辆由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半挂平板车组成。浙A7X098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为东风牌DFH4250A4,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质量40000kg,于2019年9月2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杭州大榭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9月,具有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货字330113105360号,换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浙ABH29挂重型半挂平板车厂牌为济世鑫牌LYY9401TPB,整备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5200kg,于2019年9月2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杭州大榭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9月,具有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货字330113105351号,换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 事故发生后经车辆技术检验:该汽车列车方向、制动系统及转向灯光装置符合GB7258-2017安全技术性能标准要求,转向装置齐全、灵活、有效,转向灯装置齐全、功能性全部有效。 (二)当事人情况 1. 赵东丹,男,1978年07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东邱村8组77号,系事发时浙A7X098/浙ABH29挂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号:411223197807******,驾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06月24日。 2.吴宠英,女,身份证号:330424********142X,住址:浙江省海盐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2幢1单元,系事发时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已于2020年03月28日死亡。 (三)事故单位情况 杭州大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榭物流)。法定代表人:谢立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55150192R,注册资本:90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05月0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红十五路7777号A4110,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场站: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许可证情况:证号: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13100179号,有效期2020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3日,发证机关: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四)事发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外塘路路口,海港大道呈南北走向,南至杭州湾大道方向,北往翁金线方向,沥青结构路面,路面平直干燥。外塘路呈东西走向,东至海湾大道,西至海港大道,沥青结构路面,路面平直,两路呈T字交叉。海港大道在事发路口南北侧均设有双向五条机动车道,对向机动车道之间设置隔离花坛,同向机动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实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实线,外塘路在事发路口设有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对向机动车道之间漆划黄色实线,同向机动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实线。事发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地面漆划人行横道线。事发路口东侧往海港大道方向设置限制速度40公里/小时、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事发时为白天,行车视线良好。 二、事故经过 2020年03月09日16时32分,赵东丹驾驶浙A7X09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ABH29挂重型半挂平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送完货前往海盐县海盐码头准备去装货过程中,沿外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外塘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海港大道由南向北吴宠英驾驶的嘉兴防盗登记牌D083283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吴宠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吴宠英于2020年3月28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当事人赵东丹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半挂平板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且行车疏于观察。 2.吴宠英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未按照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间接原因 1.大榭物流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大榭物流主要负责人谢立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及实施计划。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杭州大榭物流有限公司“3·9”道路运输类车辆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大榭物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 大榭物流主要负责人谢立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 赵东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过错,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吴宠英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鉴于吴宠英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大榭物流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并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严肃纠正驾驶人员不良的驾驶习惯,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 六、有关证据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第330424120200000029号); 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3.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 4.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4份; 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7.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8.视频资料; 9.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4份; 10.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份; 13.驾驶证复印件1份; 14.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15.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 海盐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