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海盐县供电公司供电企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发布时间:2020-09-09 14:40
  • 信息来源:县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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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和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一、各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发布和对外提供资料审核,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落实承办责任人,明确和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二、在公开供电企业信息前,应按本公司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操作流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进审查。

三、公司供电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拟公开的重大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对拟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四、严格落实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认真执行“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要求,履行保密审查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信息。但是,经权力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涉及企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对供电企业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企业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奖惩责任

违反本规定,对供电企业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信息来源: 县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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