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废止《海盐县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9-03 14:28
  • 发布单位: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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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防雷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动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海盐县气象局于2014年11月12日出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海盐县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FHYD50-2014-0001),并按照文件每年组织对检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2020年8月28日,浙江省气象局制定印发了《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完成工商注册并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机构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上述情况,经本机关研究决定,拟废止《海盐县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果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气象局。

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12日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河南东路39号

联系人:金雯晴

联系方式:86083607

邮编:314300

附件:1.海盐县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2.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海盐县气象局

2020.9.3

附件1.


海盐县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海盐县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公平有序、服务规范的经营理念,全面提高防雷技术服务机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海盐县防雷技术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是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规范执业手续、遵守法律法规、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执业档案、恪守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在海盐县执业的已取得《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 海盐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具体负责信用评价数据的归集、审核、分析和综合,对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信用等级初评意见,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公布。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不收取任何评价费用。

第二章 评价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执业手续、遵守法律法规、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执业档案、恪守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各机构贯彻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章、文件执行情况、防雷技术服务机构遵守执业规范情况、推进办事公开情况、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有无违规经营及群众投诉的不良记录等。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价分数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属信用优良,评价分数为90分(含)以上;

B级属信用一般,评价分数为75-90分(不含);

C级属信用缺失,评价分数为60-75分(不含);

D级属信用严重缺失,评价分数为60分(不含)以下。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评价为D级:

(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三)索取、收受合同以外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满一个会计年度,应当提供评价资料而拒绝提供的;

(五)其他应当被评定为信用严重缺失的行为。

第七条 信用评价按照“规范执业手续”、“遵守法律法规”、“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执业档案”、“恪守职业道德”等五个部分进行,各部分基本分值分别为30分、30分、15分、10分、15分,对每部分的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予以扣分,直至扣完基本分为止。

(一)规范执业手续(30分)

基本标准: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资产财务状况透明规范,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劳动合同签订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固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有关事项或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手续。其中:证照不齐全或已过期的,扣15分;从业人员数量、资格达不到执业要求的,扣10分;劳动合同签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5分;缺少与开展的业务相对应的检测设备和设施的,扣10分;未能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有关事项或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扣10分。

(二)遵守法律法规(30分)

基本标准: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露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无不良信贷记录。其中:应签而未签定委托合同的,每起扣3分;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超范围签定委托合同的,每起扣3分;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服务收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少一项扣2分;未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扣3分。在同业之间搞价格联盟,实行价格垄断经营的,每起扣10分;未执行收费标准或超标准收费的,每件扣10分;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或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的,每起扣5分。

(三)推行办事公开(15分)

基本标准:印制便民服务指南,建立各类信息公示制度;将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信用等级等内容向服务对象公开。其中:未亮证、亮照经营的,扣2分;未能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行业自律规定、服务指南、承诺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和监督投诉电话的,每少一项分别各扣2分;对委托服务事项未能实行一次性告知,每件扣2分;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每超1天扣2分。

(四)建立执业档案(10分)

基本标准: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工作台账资料全面、清楚。其中:未建立业务规范、质量控制、人员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扣4分;在执业过程中,未对委托事项、服务收费、业务要求、办理时间和结果等情况做记录的,扣4分;记录不健全的,扣2分;发现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缺失的,扣4分;对各项资料台账未能实行档案管理的,扣2分。

(五)恪守职业道德(15分)

基本标准: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理念,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中介行为承诺时限设置符合执业标准、行业规范和工作实际,能按时或提前兑现承诺;无其他不诚信行为。其中:对技术服务或者企业信誉等作虚假宣传的,每起扣5分;从业人员个人收受服务单位合同以外财物的,每起扣5分;未能按合同协定完成承诺的,每起扣3分;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扣5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在考核年度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每起加5分;受到市级表彰的,每起加3分;受到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每起加2分。

(二)群众来信表扬或赠送锦旗、匾的,每件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度末组织开展一次。新设立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如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参加该年度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自评、初评、定级、公示、发布”的工作程序来进行:

(一)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评。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向县气象局报送信用评价相关资料。

(三)县气象局负责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的初评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第十一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并实行日常监管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动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完成工商注册并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机构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省气象主管机构基于归集的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防雷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指导,负责构建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模型,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监管。

设区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辖区内防雷检测机构分级监管。

第五条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外省防雷检测机构在我省注册的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及防雷检测活动信息。因拒不配合造成信用信息采集不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失真等后果,由防雷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条 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设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公共信用三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为气象主管机构监管产生和归集的行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为省信用主管机构共享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具体评分规则见《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附件)。

第七条 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采用扣分制,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完为止;同一不良信息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级:信用评分≥950分,信用优秀;

B级:850分≤信用评分<950分,信用良好;

C级:750分≤信用评分<850分,信用中等;

D级:650分≤信用评分<750分,信用较差;

E级:信用评分<650分,信用差。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由信用评价模型根据归集的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运算产生。信用信息的归集、修复,依照《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实施激励机制,优先推荐行业评优评奖,并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检查。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实行常规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增加检查频次,视情况进行警示约谈。

(四)对信用等级为E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增加不定期检查频次,限制参与防雷行业各类表彰奖励,采取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一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各部门、单位可以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招标采购、评优评奖、信贷支持、资质评定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

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日常监管

 

300

年度报告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扣50分。

气象部门

 

业务开展

上年度防雷检测项目数量小于100的,扣(100-检测项目数)*50%分。

因低价恶意竞争被主管机构核实的,扣100分/次。

服务质量

因行政检查、质量考核、年度报告等方面发现问题,被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扣30分/次。

配合监管

防雷检测机构拒不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扣300分;分支机构拒不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该分支机构扣300分,总机构扣150分/次。

行政处罚

400

资质处罚信息

1.防雷检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吊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防雷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各扣400分。

其他处罚信息

2.防雷检测机构发生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扣400分;因分支机构发生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导致总机构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该分支机构扣400分,总机构扣200分/次。

3.防雷检测机构发生上述第1、2条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按以下扣分:处警告扣50分/次,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扣100分/次,处3万元以上罚款扣150分/次。分支机构发生上述第1、2条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总机构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分支机构按以下扣分:处警告扣50分/次,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扣100分/次,处3万元以上罚款扣150分/次,总机构按上述减半扣分。

公共信用

300

公共信用评分

扣(1000-机构公共信用评价分值)×30%分。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征求废止《海盐县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