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海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农〔2020〕268号
FHYD12-20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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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经县十五届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1日 海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海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盐财农〔2015〕2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发扬农村基层民主为动力,建立“财政适当补助、农民积极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投入新机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的确定、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及监督检查、项目绩效评价和考核。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村级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奖补对象。财政奖补对象为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家宴中心,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对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七条 资金筹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由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县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必要组成部分。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允许当地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 第八条 投资规模。因地制宜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投资规模,不再规定项目总投资规模上限,具体项目投资规模由各建设主体根据各自建设需要确定。 第九条 根据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要求,我县将适时调整奖补资金分配因素。 第十条 奖补标准。为减轻村级负担,应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投资规模,县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为项目建安费用的65%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项目所在镇(街道)按项目建安费用的10%安排的财政奖补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最终完成项目投资额高于原审批额度的按原审批额度折算补助资金。 第三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由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镇(街道)严格把关、全程监管,县级相关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农村村级组织为建设主体,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化管理。奖补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年初制定“一事一议”项目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申报表至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村级组织根据大多数群众意愿,召开村“两委”会议,以村委会名义拟定项目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并附拟建项目地点实地照片。 (三)村级组织将拟建项目方案在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以资料、广播等形式告知村民,广泛征求意见。 (四)完成项目方案的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海盐县申报一事一议省级财政奖补项目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涉及规划、土地等审批的项目须附报相关审批文件报镇级人民政府审核。镇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经、城建等相关人员对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于当年4月30底前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五)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收到镇(街道)上报的基本情况表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后,于5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储备库。 (六)综合考虑储备库中项目各项因素及当年财政资金安排情况,选取一定的项目予以批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镇(街道)应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项目建设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项目实施村在收到“一事一议”奖补批复后,应及时组织报批工程项目立项,并积极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参照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所在镇(街道)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和项目进行验收,必须委托中介专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相关部门根据镇(街道)验收申请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的同一年度项目统一综合验收。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奖补资金计划数,按照省级资金三分二比例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拨付方式。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至所在镇(街道),镇(街道)将县以上财政奖补资金及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至项目所在村。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实行预拨和清算制。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县级采取按进度预拨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的方式。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村级自筹资金、到位并开工后,由村级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农业部门审核后,县财政一般最多预拨70%的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剩余奖补资金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再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变更备案制度。原则上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村提出申请,镇(街道)审核同意并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逾期收回制度。镇(街道)财政办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村级组织在项目批复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开工的,将不再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一条 规范一事一议财务核算。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和本议事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采取镇级报账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县级相关部门多渠道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及年度立项计划、执行结果,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县级相关部门根据镇(街道)验收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县级验收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县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停止该镇(街道)下一年度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要按照省级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全国统一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管理。镇(街道)应确定一名信息管理员,及时录入有关财政奖补信息,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村要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存档目录要求,对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原始资料和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立册,并报送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镇(街道)要协助、指导、督促项目村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落实管护制度。镇(街道)应督促指导乡村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将停止后续补助且收回已预拨补助资金,收回资金统筹用于其他一事一议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6月 1日起执行。 附表1
附表2 海盐县申报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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