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盐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财建〔2020〕251号
FHYD12-2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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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住房与城市建设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盐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1日 海盐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63号)、《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促进我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中央补助项目,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安排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住建局共同管理。县住建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县住建局下达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具体落实项目建设,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住房城市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海绵管廊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及其他重点工作。其他重点工作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促进人居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修缮与特色保护、智慧城管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农村危房改造等。以及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与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立项 第九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入库项目要符合住房和城市发展规划,符合项目申报要求和城市建设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财政部门与住建部门紧密配合,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纳入县项目库。 第十一条 储备项目申报。储备项目由各扶持对象对照扶持条件和要求向发改局申报,经发改局对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初审,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县住建局审核后,进入项目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储备项目评审。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类别,从专家库抽取3-5名专家,并邀请县住建、县发改、县财政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主要对项目投资方向、方案设计、效益分析以及资金的估算筹措、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环节和重点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原则上上报项目得票数须超过评审专家人数2/3以上。 第十三条 储备项目入库。专家评审意见报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审定后,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县项目库,并以纪要形式给予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项目主体单位要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适时对项目库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原则上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在县项目库的储备项目中择优选择,发文下达,属省级专项资金配套或统筹的项目,立项后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进行分类测算、分别汇总的办法,综合考虑年度投资重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工作任务、建设需求、绩效评价等因素。项目原则上要已纳入项目储备库或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对象。 专项资金按要求进行资金申报。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按照住房与城市专项支持范围,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上报省住建厅。 项目上报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县住建局和县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或上报。 第十七条 根据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总额,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联合发文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并将分配情况在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中进行同步报备。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采取按工程建设进度预拨和竣工审计后结算等方式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在关管理规定执行。转移支付项目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将资金拨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政策执行周期内,对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审计意见需调整或撤销的,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可报请县政府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住建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必须加强全过程监督。 县住建局、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组织实施计划需有明确的时间和具体任务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批复后,县住建局、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有偏离的要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入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拨款或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