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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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盐政办发〔2020〕5号)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嘉兴市标准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有关规定,按照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20〕52号)精神,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将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810元/人·月调整为860元/人·月。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