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0-08-13 15:48
  •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盐政办发〔2020〕5号)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嘉兴市标准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有关规定,按照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20〕52号)精神,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将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810元/人·月调整为860元/人·月。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8月13日

相关链接:【图文解读】关于调整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