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财政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08-11 09:30
  •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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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业务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方针。

  第三条 做好保密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是每一个公务人员的职责。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二章  保密工作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组成。各项保密工作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修订完善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单位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各单位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五条 机关日常文书、会议等方面的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为主负责,计算机、网络和传真设备等方面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局数字中心为主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对涉密事项和涉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单位,由其主管领导限定本单位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接触范围。因工作需要,上级部门可变更下级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确定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绝密级,限于指定的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

  (二)机密级,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

  (三)秘密级,限于有需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 加强要害部位或岗位管理,完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凡在要害部位或岗位从事机要、保密、文书、印刷、档案、通信、计算机等工作的人员,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局人教科要严把政审关,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并在上岗前进行业务培训、保密教育,了解和掌握国家保密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业务分工控制各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上级机关的文件和外单位的来文、资料,标有接触范围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需扩大范围必须征得发文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当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及时报告局保密委,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作出处理。

  第十条 秘密载体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调整前,应清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并办理移交手续。机构撤销、合并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清查、清退、移交密件,并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四章   文件保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制定密件,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发放(传达)范围、印制数量;不准复制、翻印的或者阅办后需退回制发单位的,应当注明或作出明确规定;绝密级文件应逐份编号。

  制订密件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复写纸等中间材料,凡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正式密件管理;凡不需要保存的,承办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销毁。

  第十二条 印制密件,由局文印室承担;需外单位承担印刷任务的,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定点的单位印刷,必要时,印制工作应当指定专人承担。印制密件的单位必须订立保密制度,严格检查,采取措施,确保密件印制环节安全。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多印多制、不私自留存。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版、纸样、底片、废页等,应及时销毁。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交委托印制的单位。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收发、传递密件。收发、传递密件,应当逐件清点,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做到责任分明,有据可查。局领导阅批的密件应由收发室机要人员签收、登记和送呈。

  各单位编写的送交局领导和其他单位阅办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和报表数字,应视同密件,标明密级,履行登记、签收制度,并适时催办、清退。

  递送密件,发件单位应将密件包装密封,并在封面上标明密级,加贴密封条,由局办公室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转递,不得使用普通邮政;绝密文件、密码电报必须专车递送。

  第十四条 密件应当在办公室阅办。密件阅办者,未经密件制发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借阅卷中的密件,不得擅自扩大密件阅读范围,绝密件应当严格控制阅读范围。传阅密件,要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使管理密件的人员能够随时掌握密件去向。

  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不准做笔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复制、摘录、引用密件或者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样的阅读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五条 复印密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印密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格控制复印件数,并视为原件管理。

(二)复印密件,要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专门复印机。

  (三)绝密件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其他密件,不得擅自复印;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除须经制发机关批准外,绝密件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机密、秘密件须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

  第十六条 密件一般不得携带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随身携带绝密件外出,须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实行两人送递;携带机密件、秘密件外出,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携带密件外出,不得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并要采取防丢失、防盗窃措施,使密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须将秘密载体置于保密设备内。

  第十八条 涉密部门每年应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点、核对。按照规定应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各单位要销毁处理的密件须妥善保管,由局保密办公室统一移交县保密局集中销毁。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九条 应当归档的密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立卷。用于登记密件收发、使用、清退等情况的登记簿,用毕后长期保存。

第五章   对外宣传与外事保密

  第二十条 在对外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中,各单位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一)局保密办负责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对保密界限不清的情况应主动向上级部门征求意见。

  (二)对外公开报道、出版的有关信息,应由局保密办审核把关。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资料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必要时应先报局保密办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外事保密。在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涉外活动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防止外国情报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刺探、套取国家秘密。

  (二)需要提供国家秘密的,须报局保密委批准,重要的事项报县保密局审批。

  (三)对出国工作、培训、留学、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各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审查,派遣单位要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

  (四)出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住地,陪同外宾参观、游览,参加宴会等,不准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参加会谈、国际会议和重要的对外交涉场所携带的涉密文件、资料,须经局保密委批准,并指定专人保管,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带绝密件出境;因工作所需自身携带机密件、秘密件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在出境前20天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向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提供密件。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经县保密局审核批准对外提供密件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提供,不得擅自扩大提供范围。要加强密件的保管。

第六章   通信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国际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除应放在采取保密措施的环境中外,还应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等措施,限制文件共享。

  第二十五条 使用固定、移动通信设备和计算机传输、储存国家秘密时,要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和计算机上传输和存储国家秘密。使用有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传输国家秘密,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通信联络做到密来密往,严禁密电明复、明密电混用;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固定、移动通信设备中谈及国家秘密。

  (三)凡使用计算机存储、传输、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各单位均应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机房应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防止电磁辐射泄密;严格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的管理,严格人员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七条 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在维修时应拆除涉密硬盘,保证所存贮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报废的涉密硬盘要有专人处理销毁。

第二十八条 加强可移动磁介质使用管理。可移动磁介质是指U盘、硬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MP3、MP4等物品。

可移动磁介质在使用前必须对其性质进行界定,即涉密和非涉密可移动磁介质,并在上面标明“密级”与“非密”字样。涉密可移动磁介质必须实行标明密级、编号、登记、签领和备案制度。涉密可移动磁介质禁止在互联网和其他公众网上下载资料,非涉密可移动磁介质禁止存储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可移动磁介质实行专人专用专管,其日常管理视同密级纸质文件一样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可移动磁介质,必须经过审批同意,并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做到物不离人。

第七章   保密宣传与教育

  第二十九条 保密宣传和教育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把保密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抓紧抓好,提高政治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

  第三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结合保密形势和工作实际开展保密教育,重点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业务知识教育,使全局工作人员熟知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各项保密法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遗失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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