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MB19388425/2020-00103 成文日期: 2020-08-06
文件编号: 盐退役军人〔2020〕15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有效性: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工作人员休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盐退役军人〔2020〕15号

  • 发布时间: 2020-08-10 1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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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工作人员休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休假和考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8月6日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工作人员休假和考勤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切实维护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单位、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所称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等。

四、本制度所称加班是指因岗位工作需要或领导交办事项,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息日、休假日继续工作。

五、本制度所称考勤指在规定工作作息时间内考察、统计、记录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

六、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在年休假或加班结余中进行,对于当年年休假尚未休完的或有加班结余的,事假一般不予批准。确有特殊原因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请事假应在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七、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因伤(非因公受伤)不能正常出勤的,须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请病假。病假期间应安心养病,如发现与养病不相称的活动,按旷工处理。

八、工伤假: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因公受伤的,且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凭医疗单位证明,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工伤假。

九、婚假:工作人员结婚,可请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婚假为3天。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当年连续休完,请婚假必要时应提供结婚登记证和双方身份证。

十、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或公婆亡故,可请丧假3天。

十一、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8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休息天数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实施剖腹手术)的,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产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适用于合法生育的一胎、二胎,奖励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怀孕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按医院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工作对待,但应事先向所在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汇报,以便妥善安排有关工作。

女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附医院开具的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其请假作病假处理。

女工作人员试用期期间休产假的,其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哺乳期(婴儿未满周岁)的女工作人员劳动期间可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请假必要时应提供双方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生育第二胎的护理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探亲假:按照探亲假有关规定,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的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之前,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不能累计计算,过期不再补休。

十四、年休假: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的假期及相关待遇按县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各类请假中,除事假、年休假外,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十六、工作人员请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探亲假,实行事前分类分级审批,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并报县局备案确认后生效。

中层正职及主持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副职,由局长审批;其他中层副职及一般干部,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十七、中层正职及主持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副职请事假或请病假, 2天(含)以下的由县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中层副职及一般干部请事假或请病假,请假1天(含)以下由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2天(含)以上3天(含)以下的由县局分管领导审批,4天(含)以上由局长审批。

十八、工作人员对因病或紧急情况事先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本人应尽快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审批领导请假,或委托他人办理,待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十九、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督促、鼓励工作人员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二十、确因工作需要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加班并达到半天起算标准的,经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同意和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备案。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加班:

(一)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而未完成工作的,个人自行加班的行为;

(二)参加由单位组织、经单位批准和选派的培训、参加会议、自费和公费学历进修、学位进修等占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其他时间或法定休息日、休假日的。

二十二、加班一般需事前报告、事后确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应填写《加班审批单》(表式详见附件4)写明加班事由,中层副职及一般干部向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审批后执行;中层正职及主持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副职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加班完成后,由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确认具体加班时间。

二十三、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加班后可安排休假,申请时间以半天为单位,每月原则上累计抵休不超过2天。加班后休假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由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表式详见附件1),其中中层正职及主持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副职,由局长审批;其他中层副职及一般干部,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十四、工作人员获得的加班时间一般在当月安排休假,每月末结转最多不能超过3天,逾期自动作废。

二十五、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加班审批备案程序,如实登记本部门工作人员加班时间及抵休情况。

二十六、外出参加会议:参加上级厅局、县委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在海盐县以外召开的1天(含)以上的会议,中层正职及主持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副职,应事前向局长口头报告,其他中层副职及一般干部外出参加会议,经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事前向局分管领导口头报告。经同意后外出参加会议按正常出勤考核。

二十七、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除外出参加会议外,一般不接受其他部门和乡镇(街道)的邀请外出,不得随企业外出。因工作需要,除县局统一组织外出学习培训外,需到县外学习参观考察等外出活动,实行外出审批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登记工作。

工作人员个人外出须事前填写《干部职工外出审批表》(表式详见附件3,下同),由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盖章,并由注明该同志近3年外出情况,送局长审批。

组团外出进行工作交流2天(含)以上的,由牵头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填写《干部职工外出审批表》,海盐县外嘉兴市内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嘉兴市外报局长审批。

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经批准后的外出按正常出勤考核。外出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外出费用自负,作旷工处理,并纳入对个人、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十八、疗休养外出:干部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参加优秀公务员疗休养、职工疗休养、经同意参加上级厅局组织的外出疗休养,按正常出勤考核,即公休假日作休息,其他为出勤。

采用自行选择旅游公司或自助出行方式职工疗休养的,应填写《干部职工疗休养外出审批(备案)表》(表式详见附件2,下同),实行事前分类分级审批,报县局备案后生效。

事前分类分级审批权限指:中层正职及主持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副职,由局长审批;其他中层副职及一般干部,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干部参加统一组织团队出行外出疗休养的,应事前填写《干部职工疗休养外出审批(备案)表》,经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局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统一向局领导报告干部外出情况。

二十九、考勤管理按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为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记载在编干部职工以及临时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缺勤原因。

三十、考勤汇总上报: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县局办公室,干部各类休假、外出、加班审批表及所附证明资料应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三十一、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人员假期的使用情况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勤的汇总、统计工作。

三十二、考勤纪律督查由办公室负责。督查内容包括: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请假及加班休假审批确认等情况,以不定期抽查形式为主。

工作人员在请假、加班休假、考勤等方面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核实,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选,是公务员的当年度量化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于因管理松散导致纪律散乱或因考勤情况在行风民主评议(或县纪检等部门组织的检查、抽查、明查暗访等)过程中对我局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时按规定扣分,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在局内通报批评。

三十三、事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待遇,按县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盐人社【2014】196号)文执行。

三十四、其他假期工资待遇:工伤假、年休假和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享受的护理假,工资、津补贴照发。

三十五、未按规定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根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十六、各请假类别所涉及的,除工资和津补贴以外的各类奖金待遇,按照上级和本局有关规定实行。

三十七、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假期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八、本制度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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