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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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绩效,优化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我局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修订了《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话反馈形式反馈至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28号 公示时间: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7日 联系电话:0573-86035608 邮编:314300 附件:《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9日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海盐县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至施工前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合同工作内容的调整,以及在施工期间因设计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前期做好勘察、设计工作;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订立相关合同时,需明确因勘察、设计缺陷或故意漏项造成工程变更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和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在工程招标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核,确保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同时工程量计算要符合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备、材料数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且原价确定合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范围、质量、进度、价款控制等内容。 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对应的批准概算之内,单项预算超初步设计批复单项概算的,不得进行招投标工作;否则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等级划分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超20万元的变更视为一般工程变更。 重要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且不偏离批准概算总投资10%的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或偏离项目批准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 变更备案审批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工程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必须连续编号并载明日期和经办人签字,同时注明累计变更次数和金额。 一般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制度。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每季度末将变更备案事项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详见附表1),相关备案事项的变更时间到备案时间间隔超过半年以上,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不受理相关备案。 重要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实行变更审批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建工程变更联审小组,工程变更联审小组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的资深专家组成。县变更联审小组根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所提交的变更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等。 项目的重要、重大变更需有专家组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组织召开,会前需报请县政府条线分管领导同意,并邀请县工程变更联审小组和县审计局等部门参加。 第八条 变更审批权限。 一般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审批,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建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变更管理工作。 重要工程变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县财政局和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第一时间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报县政府条线分管县领导审核,然后报县政府分管政府投资的县领导审批。 重大工程变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县财政局和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一时间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报县政府条线分管县领导审核,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分管政府投资的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变更金额累计每增加200万元以上的,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需经县政府条线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获得通过后由县政府分管政府投资的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实行变更现场踏勘制度。重要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实行变更现场踏勘制度。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将变更审批单(详见附表2)一式两份报工程变更联审小组,同时提供项目变更的必要性、原设计图纸及概算、变更设计图纸及概算、变更具体位置图及PPT等材料。工程变更联审小组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联审意见(详见附表3)。项目责任单位应协助县变更联审小组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派人参与现场踏勘工作。 变更事项经工程变更联审小组同意,变更审批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的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变更审批权限要求逐级向上报批。最终,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向工程变更联审小组提交一份完整的变更审批单。 同意变更的事项须在一个月内提交变更审批单进行报批。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得事后补办。 第十条 坚持变更“先批后建”制度。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变更审核和变更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工程变更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可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二条 建立“一项一档”制度。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对每个项目建立变更档案,加强项目变更的跟踪管理;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县属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变更事项逐一报送县纪委(监委)和县财政局存档。(详见附表4)。 第十三条 加强事后监管,实行项目管理终身负责制。业主单位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资金以及项目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严肃工程变更纪律。工程建设中未履行变更手续的,由业主单位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检查,县财政局对涉及金额进行审核,经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补办相关手续;违反变更纪律的,由县纪委(县监委)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建立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追责制度。业主单位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追责条款写入合同约定。因中介单位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严重失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合同进行追责,并对将该单位进行通报,列入黑名单。非建设单位原因引起工程变更而造成的损失浪费,由建设单位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责任单位作出经济赔偿。 因项目业主单位(含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无论因此导致的超概算幅度大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当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县纪委(县监委)及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失职追究。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在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共同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 县级、镇级国有企业投资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等,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盐政发〔2011〕70号)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补充规定》(盐政办发〔2014〕8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附表2: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单 编号:
注:请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交县发展改革局存档。 附表3:
项目联审表应在项目变更现场签署。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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