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0-07-0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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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各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各镇(街道)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每年不少于2万元,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临时救助备用金要根据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足。

各镇(街道)于7月10日前完成安排2020年度临时救助备用金工作。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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