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发布时间:2020-07-3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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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主要领导、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办公室负责初审,分管领导进行复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统计资料秘密事项及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由局纪检组、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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