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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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农村局规划与乡村产业科。 公示日期: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31日 联系电话:0573-86116322、0573-86126474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编:314300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1日 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在海盐范围内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订立合同、二次返利和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建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销总社组成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文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等各项工作,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别。申报企业为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资信。申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近2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5%,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应达到1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应达到4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规模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其中,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一定户数的农户或联结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在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二次返利和入股分红等方式从本县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占比不低于总量的60%,订单合同履约率在90%以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或联结基地5000亩以上,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60%以上。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规范及时,对当地农业结构优化、主导产业形成和本地农产品流通有明显促进作用。 在农业生产经性服务、种子种苗研发、高新技术开发、农产品电子商务、特种种养殖等领域经营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企业,或者主营产品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具备科技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强、地方特色显著、出口潜力大等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发展规模和带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及产业化发展情况报告; (二)企业有效的营业资质复印件;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五)由企业所在镇(街道)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利益联结关系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第六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遵循企业自愿、择优推荐原则,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拟定推荐申报企业名单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直属企业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审核与实地踏勘,并征求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等部门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查意见上报联席会议讨论,讨论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县政府审定,并由县政府发文公布新认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第八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方法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遵循动态管理、优保劣汰原则,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与申报工作同步开展。 第九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材料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及产业化发展情况报告; (二)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变更名称的,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 第十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程序 由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监测材料,镇(街道)对监测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直属企业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监测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意见上报联席会议讨论。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合格的企业与新认定的企业一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或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经营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被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供销总社负责解释。本办法自X月X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