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通知

盐人社【2020】30号

  • 发布时间: 2020- 05- 29 17: 05
  •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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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参保企业:

为加快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减轻企业用工成本,保障企业复工用工,现就做好2019年度企业稳岗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及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且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

裁员率的计算公式为:=(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或(2019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9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以下企业不享受2019年度稳岗补贴政策:

1、已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

2、2019年公布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工业企业以及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3、严重失信企业;

二、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给予稳岗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在2020年5月25日前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5月25日前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申请2019年度稳岗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初审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和申报材料及时审核,同时将稳岗补贴信息录入人力社保一体化经办平台,申报材料及《海盐县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定表》(附件2)上报县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

(三)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并公示

县人力社保局将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上报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两级公示。县人力社保局将拟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海盐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在镇(街道)各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财政核拨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将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所补贴资金划拨至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至企业缴纳社保费账户。

四、其他事项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要加强惠企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稳岗补贴政策。要注重风险防控,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稳岗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

附件:1.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doc

2.海盐县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定表.doc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盐 县 财 政 局

2020年5月15 日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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