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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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海盐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管理科。 公示日期: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1日 联系人:吴群超 联系电话:0573—8608668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大道198号 邮编:314300 附件:《海盐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2日 海盐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海盐县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盐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及人防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及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独享的人防工程口部房、内部人防设备设施,和其他登记在人防部门名下的房产等资产的总称。我县人防国有资产按照平时使用用途不同和使用人不同分为五种类型:人防工程口部房、住宅小区项目人防工程、商业项目人防工程、国有单位人防工程和登记在人防部门名下的其他房产。 我县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功能完好。 第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县人防主管部门是全县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施的中修、大修维护保养的经费保障及监管,可委托县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县人防主管部门对全县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县人防国有资产的竣工备案、产权登记和管理移交等工作; (四)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五)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六)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行政处罚; (七)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有关的其他事宜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战时要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无条件服从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人防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县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我县国有全资企业或下属企事业单位行使人防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每年对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为做好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根据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关使用收费标准: (一)人防工程独享的口部房: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拍租方式确定使用人和使用费; (二)住宅小区项目人防工程:管理单位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与有需求的小区业主签订人防车位使用协议,使用费直接缴至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专户。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支付物业公司委托管理费; (三)商业项目人防工程: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与商业项目运营单位按打包租赁的方式签订使用协议; (四)国有单位人防工程,实际使用的国有单位无偿使用人防工程,需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负责该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其他房产类: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与实际使用人按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签订使用、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和维护保养;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机动车位的出租管理; (三)负责国有人防国有资产安全生产管理; (四)负责人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报送人防主管部门; (五)受委托与租赁单位签订承租合同; (六)完成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可由管理单位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区域的物业公司(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 海盐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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