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5-20 16:14
  • 发布单位: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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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7〕128号)精神,参照嘉兴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嘉兴市区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8〕147号)、《关于调整2019年度嘉兴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9〕74号)文件精神,现参照嘉兴市区2019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特制定《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公示日期: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7日

联系人:陈赟霞

联系电话:0573—8611018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619号

邮编:314300

附件:《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民政局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建设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7〕128号)精神,参照嘉兴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嘉兴市区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8〕147号)、《关于调整2019年度嘉兴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9〕74号),结合我县实际,现确定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予以公布。

一、特困对象的认定

我县特困对象认定按民发〔2016〕178号文件要求执行。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按《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中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二、特困救助供养的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参照嘉兴市区2019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6187元/人·年,实行城乡统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按上述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三、做好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