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通元镇石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盐县通元镇石泉卫生院)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公示


  • 发布时间: 2020-05-14 16: 58
  • 信息来源: 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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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0〕8号)、《关于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嘉环发〔2013〕155号)的规定,海盐县通元镇石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盐县通元镇石泉卫生院)向我局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海盐县通元镇石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盐县通元镇石泉卫生院)

建设地点:海盐县通元镇法喜寺弄5号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复结论:

一、项目现有1台XY-450医用X射线摄片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二、原则同意嘉兴嘉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海盐县通元镇石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盐县通元镇石泉卫生院)X射线影像诊断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提出的采取的环保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去向,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你院应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放射性工作人员放射性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

 2、按《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有关规定落实辐射屏蔽措施。

 3、完善辐射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射线装置的专人管理制度。

 4、加强辐射装置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定期检查和监测使用情况。

 5、加强运行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仪,建立自行检查记录及个人剂量吸收档案。

 6、工作场所必须按要求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及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划出警示线。

许可有效期限:5 年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

公示时间:2020年5月14日起十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6117196   联系人:建设科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2020年5月14日



信息来源: 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