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020.05)


  • 发布时间:2020-05-12 17:03
  •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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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本局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制作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县保密局确定。

不得公开以下事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局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科室、所(分局)、队、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上报本科室、所(分局)、队、中心拟公开的信息。做好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科室、所(分局)、队、中心确定并通过浙政钉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经单位负责人、局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及保密审查后,抄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海盐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可以充分使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涉及到某个科室、所(分局)、队、中心的,该科室、所(分局)、队、中心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上报。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及各科室、所(分局)、队、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海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依照本制度答复申请人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公室)统筹协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交给本局;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公开办公室统筹协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与方式:

(一)办公室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公开办公室。公开办公室应及时登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提出批办意见,由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对重要或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报局领导阅批。

(二)根据批办意见,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对批办有意见或异议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3日内及时向公开办公室提出,并签明具体意见,原件退回公开办公室。

(三)对可以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附具体答复内容,填写《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表》,经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保密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公开办公室。

对不予公开、不属政府信息范畴、不属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写明不公开的理由,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填写《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表》,经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公开办公室。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征询建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意见征询单》,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具体答复内容,填写《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表》,经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保密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公开办公室。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表》,经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公开办公室。第三方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与法规科共同商议后再作反馈;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对涉及不同承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承办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职责内的信息,经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保密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公开办公室。公开办公室综合各单位意见,反馈申请人。

上述答复,如承办部门、公开办公室认为其答复可能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其他重要法律后果的,还需法规部门提出意见。

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表》《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及答复材料后,反馈申请人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

(四)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的,承办单位应书面告知公开办公室,公开办公室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延长答复,并由承办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反馈公开办公室,公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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