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拟公开信息的发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机关应对拟公开发布信息进行审核。 二、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四、不得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政治性表述错误以及容易引发负面舆情的信息。 五、凡发布信息中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信息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务必要反复重点审核校对,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在对政务邮件进行答复时,如非必要情况,不添加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等信息内容。涉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的初步意见; (二)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本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七、发布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需要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八、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中因审核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应当主动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
县教育局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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