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73382033X4/2020-00050 | 成文日期: | 2020-02-29 |
文件编号: | 盐经信〔2020〕13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经信局 | 有效性: | 失效 |
关于印发《海盐县应对疫情暖心扶企21条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经信〔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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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 根据《海盐县应对疫情暖心扶企21条专项政策》(盐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请予贯彻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应对疫情暖心扶企21条专项政策 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动疫情期间惠企扶企政策的落实,根据《海盐县应对疫情暖心扶企21条专项政策》(盐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第1条 (一)政策原文 1.稳定工作岗位。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交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申报条件 1.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且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 (2)企业裁员率=(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3)以下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2019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和被列为我县2019年度工业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一票否决名单的企业;审核时被列入破产清算的企业或在注销名单中的“僵尸企业”。 2.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 1.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1)稳岗补贴申请表; (2)2019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2.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 (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2)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责任科室: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033723;县税务局责任科室: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联系电话:86036753。 第2条 (一)政策原文 2.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二)申报条件 2020年以前开始在海盐参保缴费的企业,企业2020年1-6月平均参保人数大于2019年12月参保人数;2020年度开始在海盐参保缴费的企业,2020年1-6月平均参保人数大于2020年首月参保人数。 (三)申报材料 1.新增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3个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人力社保局;责任科室: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022615。 第3条 (一)政策原文 3.支持企业复工招聘。对企业在疫情期间为加快复工招聘的嘉兴市户籍(含常住人口)员工,符合复工用工条件,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属于今年新增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用工奖励。(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二)申报条件 即日起至4月8日前,新招用首次来盐新员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企业。即日起至3月8日前,我县企业直接招用首次来盐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补助;3月9日至4月8日来盐的,补助减半执行;4月9日起不再补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招聘新员工补贴申请表; 2.企业招聘新员工补贴申请名册。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人力社保局;责任科室: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033723。 二、支持企业融资 第4条 (一)政策原文 4.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 (二)申报条件 海盐县各民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该部分政策无需申报。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县财政局责任科室:金融稳定科,联系电话:86122559;人行海盐支行责任科室:信贷调统科,联系电话:86023268。 第5条 (一)政策原文 5.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三必需一重要”(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重要国计民生。下同)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 (二)申报条件 海盐县各民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该部分政策无需申报。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县财政局责任科室:金融稳定科,联系电话:86122559;人行海盐支行责任科室:信贷调统科,联系电话:86023268。 第6条 (一)政策原文 6.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特别是对“三必需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防疫期间对“三必需一重要”重点领域企业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被担保企业,要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申报条件 海盐县各民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该部分政策无需申报。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财政局;责任科室:地方金融科,联系电话:86122290。 三、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第7条 (一)政策原文 7.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年度参展目录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原展位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年度参展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按原展位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申报条件 1.参加由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发文组织的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并在海盐县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参加国(境)外展会,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已进行开展对外贸易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参加境内政府指令性展会: (1)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及主办方组展(招展)文件; (2)参展企业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或摊位确认函; (3)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参展费用清单及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5)不能参加境内专业展会的证明; 2.参加境外重点展会: (1)海盐县开拓市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展方发布的组展(招展)通知(应有展会时间、地点、摊位费等费用标准),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应有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等信息); (4)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复印件; (5)组展方出具的有关展位面积和展位费的确认函复印件;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 (7)不能参加国(境)外展会的证明。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商务局;责任科室:外经外贸科,联系电话:86110194。 第8条 (一)政策原文 8.加大法律援助支持。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等给予10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20万。(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申报条件 1.海盐县外贸出口企业; 2.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诉讼费等。 (三)申报材料 1.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与国外商家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4.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5.案件裁决情况。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商务局,责任科室:外经外贸科,联系电话:86110194。 第9条 (一)政策原文 9.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县商务局和贸促会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申报条件 海盐县外贸出口企业。 (三)申报材料 该部分政策无需申报。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商务局,责任科室:外经外贸科,联系电话:86110194。 第10条 (一)政策原文 10.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新投保及续保转单出口的企业,进一步下调保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保费困难的出口企业,经申请可适当延后缴纳时间。新续转年度内小微联保平台在不提高费率的前提下保障金额增长20%,支持小微企业防范出口风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申报条件 海盐县外贸出口企业、小微联保平台。 (三)申报材料 该部分政策无需申报。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商务局,责任科室:外经外贸科,联系电话:86110194。 四、减轻企业负担 第11条 (一)政策原文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50%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荣誉申报的加分因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道)) (二)申报条件 1.承租国有资产类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2.从事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含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3.房租减免期持有有效租赁合同。 (三)申报材料 1.减免书面申请; 2.工商登记、生产经营许可、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出租方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说明 1.减免执行时间一般为2月、3月两个月房租。存在间接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方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减免房租由实际经营承租方享受。 2.政策解释单位:海盐县财政局(国资办)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科,联系方式:86120228。 3.申报主管单位:镇(街道)、县级部门、县属企业单位之负责资产(财务)管理的所(局)、办、科、部等。 第12条 (一)政策原文 12.减免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二)申报条件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纳税人在12月申报期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年核准。 (三)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困难理由说明。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税务局。责任科室:县税务局武原所,联系电话:86188572;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联系电话:86024619;县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86800868;县税务局于城分局,联系电话:86806379;县税务局税政一股,联系电话:86020418。 第13条 (一)政策原文 13.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二)申报条件 1.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海盐县中小企业; 2.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办理延期申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当日开户银行对账单(需加盖银行章)。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税务局。责任科室:县税务局武原所,联系电话:86029830;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联系电话:86024619;县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86800868;县税务局于城分局,联系电话:86806379;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联系电话:86030376。 第14条 (一)政策原文 14.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防疫期间,对全县企业免收县级计量建标范围内的计量检定费,免收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检测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条件 1.海盐县范围内注册生产企业; 2.向海盐县计量质量检定检测中心提出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并且申请项目在其检定能力范围内的,可申请免除计量检定费用; 3.向海盐县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提出食品质量检测申请,并且申请项目在其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可申请免除食品质量检测费用。 (三)申报材料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平台申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线下直接申请;食品质量检测通过“浙里检”平台提交食品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也可通过线下直接申请。 (四)其他说明 1.疫情期间,为企业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在检验标准解读、掌握检测技术等方面,提供“浙里检”在线咨询服务,并免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实验室检验员上岗操作培训。 2.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科室:质量与标准计量科(政策咨询),联系电话:86180119;计量中心(计量检定),联系电话:86161262;食品检测中心(食品检测),联系电话:86110266。 第15条 (一)政策原文 15.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合并1、2月电费回收考核,适当延期电费滞纳金截止期限,1月份电费违约金统一延期至2月11日,后期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 (二)申报条件 海盐县企业用户。 (三)申报材料 无需提供材料,由国网浙江电力公司负责统一办理。 (四)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发改局、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责任科室:县发改局能源科,联系电话:86163287;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584404;滨海供电分局营销室,联系电话:82426288。 第16条 (一)政策原文 16.推广高压临时用电配电设施租赁服务。对已签订临时用电设备租赁协议的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度设备租赁费用;对于2020年受托新增(扩)小微企业临时用电项目,免收本年度设备租赁费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 (二)申报条件 1.海盐县工商业企业用户(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即经政府批准,在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各自所属区域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2.已向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申请临时用电流程并委托所属集体企业完成图纸设计; 3.委托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所属集体企业负责临时用电施工安装; 4.企业设备租赁为400kVA及以下规格油浸变压器及相应的柱上变配电柜。 (三)申报材料 项目供电方案及设计图纸。 (四)其他说明 1.整体项目费用包括安装辅材费和设备租赁费。安装辅材费需一次性支付,具体其他事宜以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为准。 2.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发改局、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责任科室:县发改局能源科,联系电话:86163287;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联系电话:86584136;恒光电建滨海分公司经营部,联系电话:85829155。 第17条 (一)政策原文 17.实行供水优惠。对2020年3-5月企业和商业用水费减免10%,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水措施。(责任单位:县水务集团) (二)申报条件 1.2020年3月至5月期间; 2.自来水营业收费系统中的企业和商业单位,即执行工业、商业和服务企业、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自来水用户。 (三)申报材料 无需用户申报,由海盐县天仙河自来水经营有限公司在4月、5月、6月生成水费时,通过营收系统自动将符合条件的用户的自来水水费减免10%。 (四)其他说明 1.在做好系统操作的同时,海盐县天仙河自来水经营有限公司还将通过人工通知(即抄表员)、短信通知以及书面通知相结合的方式,将我县的供水优惠政策予以宣传。 2.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水务集团;责任单位:海盐县天仙河自来水经营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6196443。 第18条 (一)政策原文 18.免费提供远程视频会议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电信、移动、联通海盐分公司免费提供企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远程调度系统、移动办公等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责任单位:电信海盐分公司、移动海盐分公司、中国联通海盐分公司) (二)申请流程 1.疫情防控期间(即日起至疫情结束),移动海盐分公司向海盐企业免费提供“云视讯”多方在线视频会议系统、视频彩铃、云易报等产品免费体验和服务。申请流程: (1)申请“云视讯”的企业用户,准备营业执照、法人、经办人证件、需开通号码清单整套资料,联系当地移动客户经理上门签订“云视讯”协议及授权书,开通业务。若企业当前无客户经理服务,可直接联系海盐移动业务负责人,咨询电话:13606521014。 (2)申请视频彩铃的企业用户,可直接联系客户经理办理或者扫描二维码预约办理。服务热线:15005735692。
(3)申请云易报的企业用户,可直接联系客户经理办理或者扫描二维码预约办理。服务热线:15005735692。
2.疫情防控期间(即日起至疫情结束),电信海盐分公司向海盐企业免费提供天翼云会议、天翼云盘业务。申请流程: (1)申请天翼云会议(远程视频会议)的企业用户,可拨打服务热线申请免费开通。咨询服务热线:4008206688转5。 (2)申请天翼云盘的企业用户,通过微信公众号关注“天翼企业云盘”,并回复“公司名称+管理员姓名+管理员手机号”,将会在24小时内开通,疫情期间开通后可免费使用3个月。咨询服务热线:020-83787556。 3.疫情防控期间(即日起至疫情结束),联通海盐分公司向海盐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远程会议服务、舆情监控服务、多彩云信服务、专线免停服务。申请流程: (1)申请联通云办公的企业用户,线下申请可①联系联通服务专员→②填写活动申请表→③客户开通;线上申请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在线业务预约。服务热线:15657376207/15657376317。 (2)申请开通联通云视频的企业用户,可扫码查看整体流程,或直接联系客服经理。服务热线:15657376207/15657376317。
(3)申请舆情通的企业用户,可联系联通服务专员协助开通或扫描二维码进行在线业务预约。服务热线:15657372039/15557321620;
(4)申请联通多彩云信的企业用户,线下申请可①联系联通服务专员→②提供申请材料→③客户开通,线上申请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在线业务预约。服务热线:15657376207/15657376317。
(5)申请专线免停服务的企业用户,可直接联系客服经理。服务热线:15657372661/15657372226。 (三)其他说明 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数字经济发展科,联系电话:86588016。 第19条 (一)政策原文 19.扶持应对疫情企业。对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新增贷款的,予以1年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二)申报条件 1.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生产口罩、防护衣、护目镜等防疫应急物资项目;建设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县项目准入条件。 2.环境保护:符合海盐县环境功能区划等准入要求。 3.节能措施:符合国家能耗管理的规定,项目建成后达到节能要求。 4.补助内容: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设备为主要生产设备,发票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5.补贴标准:设备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按审计金额的50%补助,单个企业限额补助500万元。新购设备涉及新增贷款的,予以1年的财政贴息。 6.项目要求: (1)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为2020年当年度项目; (2)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必须设备到位安装完成且试生产;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 (4)设备发票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如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3月底未解除的延期至一级响应解除之日; (5)本操作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直接用于生产且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设备投资额以剔除进项税后的价格(不含税价)计。 (三)申报材料 1.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和应急物资生产配套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海盐县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和应急物资生产配套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附件2); 3.投资设备清单一览表(附件3); 4.设备发票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涉及购买设备新增贷款的,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放款凭证复印件、借款一年内的还款明细(银行盖章); 7.其它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企业要对所上述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法人代表人签名),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其他说明 1.申报主体。在海盐县工商注册、生产经营正常,且列入我县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目录名单的工业企业;企业原有防疫物资产能和本次技术改造后新增产能,主要用于海盐县疫情防控工作。 2.申报程序。申报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纸质一式三份报至县经信局投资创新科。涉及购买设备新增贷款的,纸质一式四份报至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与县财政局(金融办)联审。 3.对在审核及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对在申领财政扶持资金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政策设备补助部分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责任科室:投资创新科,联系电话:86588022。该政策涉及新增贷款财政贴息部分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财政局(金融办);责任科室:金融稳定科,联系电话:86122559。 附件1 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 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单位:万元
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 竣工承诺书
县经信局、财政局:
本公司实施的 项目,计划总投资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自 年 月开工,已于 年 月竣工;已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厂房投资 万元,地价款 万元。 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一次性申报《海盐县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今后该项目如继续发生设备投资,承诺不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盐县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 项目备案通知书 备案号:
附件3 _________________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表
项目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第20条 (一)政策原文 20.支持企业组织包车返工。经批准复工的企业,对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鼓励企业包车接回,对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补助三分之二,企业承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二)申报条件 2020年3月8日前企业(包括重点民生工程、非房地产类的重大项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包车)等方式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到达海盐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由县财政补助80%;3月9日至疫情结束前到达海盐按照三分之二补助。由政府组织的专机、专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负责接回员工,包机包列包车费用参照执行。 (三)申报材料 1.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返岗包车联系单; 2.海盐县企业拟包车返岗员工信息确认表(白名单); 3.包车协议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指定运输单位出据的收款证明及发票复印件; 4.政府指定运输任务证明。 (四)其他说明 1.申报材料均要求相关单位盖章,本细则中包车是营运客车,企业委托的客运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汽车客运包车,持有效证件。 2.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交通运输局;责任科室:运输科,联系电话:86580821。 第21条 (一)政策原文 21.扶持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并在星级园区评价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科技局)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全县小微企业园、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统计口径; 2.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园区(国有资产类的,为承租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集体、民营等其他经营主体,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 3.履行房东职责,执行防疫政策,疫情期间零安全事故。 (三)申报材料 1.海盐县企业创业园政策扶持备案表; 2.各类创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园区内承租企业明细表; 4.租金减免情况说明,包含减免时间,减免金额; 5.租金减免有关证明材料; 6.其他应该提供的相关资料; 7.企业对上述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法人代表人签名)。 (四)其他说明 1.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工业类各类载体,给予政策扶持备案,在享受中央、省、市、县相关扶持政策时优先予以安排; 2.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业类各类创业园载体,按省、市规定在星级园区评价中予以加分; 3.该部分政策咨询、申报主管部门为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责任科室:产业转型升级科,联系电话:86125700;县科技局责任科室:科技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12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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