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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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和规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卫生健康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机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本局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形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一)网站; (二)公告; (三)主要新闻媒体、新媒体; (四)查阅室、电子屏、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制度汇编或者其他档案资料; (六)有关宣传资料; (七)其他形式。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科室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由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二) 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本科室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局办公室依照保密规定进行审查; (四)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五)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九条 已经公开的信息失效的,应当及时撤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以下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信息: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领导信息、科室信息以及下属单位等涉及机构情况的信息; (二)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需公开的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信息; (三)规划计划:各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信息; (四)工作信息:工作事务及其它工作信息; (五)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及其它人事信息; (六)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及其它财政信息; (七)重点公开事项:医疗卫生、疫情防控、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监督检查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重点工作事项;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章 公开发布审核和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进行审核。各科室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依申请公开这类信息的,应经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四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