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020)


  • 发布时间:2020-03-11 14:49
  •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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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1、行政机关的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政务公开指南,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2、通过中国海盐门户网站海盐县水利局信息公开网页公开;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简报或内部通报等  

第六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意见箱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1.受理申请机构

本局受理机构:海盐县水利局办公室

本机关的办公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西路18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6024706;

传真号码:0573-86024663;

邮政编码:314300

2.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在线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即可,或下载《申请表》填写,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在网上下载或自行复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三、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概述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机制工作;

(2)规范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工作;

(3)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工作;

(4)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公开的主要内容;

(2)主要公开形式。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5.工作人员和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情况  

(1)工作人员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和收费减免情况。  

6.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信息协调制度 

1.县机关一般信息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或公开,重大信息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布或公开。  

2.各科室拟出的信息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能发布或公开。  

3.属于本科室工作内容类的信息要积极主动撰写。  

4.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涉及到几个科室要公开发布的信息,由主要业务科室负责撰写。  

5.不应公开的信息,各科室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办事,切实搞好保密工作。  

六、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制度建设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573-86024706),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党纪政纪给予警告和相应的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四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八、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条局指定专门人员,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分管领导终审后签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保证审核的内容具有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海盐县水利局

2020年3月11日

 

 


信息来源: 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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