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0〕79号
FHYD01-2020-0019

  • 发布时间: 2020- 12- 07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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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为切实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嘉建办〔2019〕236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深化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完善扶贫帮困机制,在住有所居上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居住在农村危房(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中的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计划的。

(二)救助形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及意愿,优先采取公寓置换的救助方式,也可采取维修加固、新建重建等方式实施救助。

(三)建设标准

符合农民建房政策,新建重建的其建筑占地面积按我县有关建房政策标准执行,不得超过两层,且符合海盐县村庄布点规划;维修加固的,按现有住房面积、高度、结构进行修缮,原则上要符合海盐县村庄布点规划。

(四)补助标准

对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县财政在省级补助资金基础上按其困难类型和改造方式再给予不同标准资金补助,镇(街道)按县财政补助标准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助资金配套。县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采取维修加固或新建重建方式解危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农户进行公寓置换,每户一次性补助2.5万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采取维修加固或新建重建方式解危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农户进行公寓置换,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为保障安全,在实施改造期间,农户应搬离危房进行过渡,镇(街道)要制定相关标准,给予过渡费用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情况表(单位:万元)


(五)救助程序

为贯彻“及时发现、即时治理”原则,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治理改造可在鉴定确认为危房后立即开展,并同步进行住房救助逐级申报审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特殊情况的以领导小组联审会确认为准。

1.个人提出申请。由户主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困难身份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危房鉴定报告原件等。

2.村级审查。村民委应在收到救助申请后立即组织召开村民主评议会(由村民委和救助对象所在村民小组组长、妇女组长、村民代表、党员、周边邻居等人员组成)确认是否同意救助对象申请,并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的,签署审查意见上报镇(街道);不予通过的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镇(街道)复核。根据各村上报的有关材料,由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对救助对象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通过的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领导小组核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并定期召开联审会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应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计划,由镇(街道)与救助对象签订救助协议,并予以实施;不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实施情况确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住房改造及救助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维修加固的须再次鉴定且确认解除危险;新建重建的应拆除危房,且新建重建房屋已开工并明确交房时间,同时落实好农户过渡安置房屋;公寓置换的应拆除危房,签定协议明确交房时间,同时落实好农户过渡安置房屋。

(六)救助要求

1.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危房改造的,农户(或受委托组织实施单位)选择诚信可靠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提供材料、人工等费用清单并经镇(街道)审核确认,施工完成后须进行再鉴定,确认解除危险。其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危房改造实际发生数(包括材料、人工等费用)。

2.采取新建重建方式进行危房改造的,危房需拆除,农户(或受委托组织实施单位)选择诚信可靠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提供材料、人工等费用清单并经镇(街道)审核确认,施工完成以浙农经发〔2020〕6号文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或第三方鉴定意见或镇(街道)签署意见的验收表为准。其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危房改造实际发生数(包括材料、人工等费用)。

3.采取公寓置换方式进行危房改造的,危房需拆除,农户与政府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房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及用地许可证书,提供镇(街道)盖章和困难户签字的过渡期住房已妥善解决的证明材料。

4.由救助对象自行委托施工的,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拨付至农户手中,农户签字确认;由救助对象委托镇(街道)或村民委统一组织实施的,成立不少于3人的监管小组,成员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救助对象或其亲属、乡贤等组成,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或村民委账户,在监管小组确认下取用。补助资金严禁采用现金方式支付。

5.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可与其他扶贫项目于同年同步列入施行。

6.违反建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的,取消救助资格。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事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事。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增强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它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县政府成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残联等部门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明确工作责任。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困难群众身份;县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筹措和拨付;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困难危房改造土地指标;县住建局负责危房认定并督促住房救助进度;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县扶贫办负责扶贫工作落实情况;县残联协助县民政局核实残疾人身份;镇(街道)作为解危主体,负责制定“一户一方案”及改造实施,落实好配套资金;村民委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指导帮助农户进行救助申请及住房改造。

(四)强化监督管理。镇(街道)负责确认救助住房建设方案,并对危房改造工程进行跟踪检查。村民委应帮助救助对象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与诚信可靠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救助实施进度报表制度,及时掌握各镇(街道)住房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组织督查并整合相关台账资料。

(五)坚持依法办事。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各村民委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民主评议会讨论确定救助对象,防止暗箱操作。各镇(街道)要严格把关,进行逐人逐户审核,并设立举报电话。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对不落实配套资金、不严格按照政策申报的,要责令整改;对因工作不到位、审查不仔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虚报冒领救助资金、非法买卖建房指标的,一经发现,要追回救助资金、取消救助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档案管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申请、公示、审批、协议等材料。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救助名单及时、真实、准确地进行公开。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4日起施行,2020年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参照本办法实施。原《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14〕8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