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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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综合执法与城市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综合执法与城市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局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和办属单位、联系方式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五)主要业务情况;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电子信箱;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七条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海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确定 1.各科室、分队、中心将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各分管领导审定,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到局办公室,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2.局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局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呈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局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发布。 三、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指南的。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统筹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日常维护,各科室(分队、中心)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