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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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报批,保密岗和信息公开岗专职人员负责拟办。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