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关于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补助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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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类别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1.政策内容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企业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其中,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村居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2.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2)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3)吸纳家政服务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4)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农业主体。 (5)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6)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村居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3.申报途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份;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2)原件一份。 (3)《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原件一式两份(家政服务企业需提供); (4)《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申领人员名册》(附件4)原件一式两份(家政服务企业需提供); (5)招用人员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政策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重点人群自主创业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2.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重点人群自主创业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5)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失业金不能在同一时间段享受。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只限申报上一年度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政策内容 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和,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鼓励我县企业面向对口帮扶地区招用建档立卡人员,开发一批无学历、技能要求的“爱心岗位”。对安排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人员在“爱心岗位”就业的,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有公益性岗位或“爱心岗位”的用人单位。 3.申报途径 县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 4.申报材料 (1)《海盐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6)一式两份; (2)《海盐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附件7)一式两份。 5.说明 (1)2019年1月1日起进入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该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2)此政策中的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残疾人公益性岗位。 (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政策内容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实行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 到社会组织就业的,参照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享受就业补贴。 以上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 (1)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2)到村(社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3.申报途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8)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毕业生更换单位需重新进行身份认证,补贴期限累积计算。 (五)高校毕业生回盐求职补贴 1.政策内容 海盐籍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回海盐就业,初次进入我县重点特色产业的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 初次进入我县重点特色产业的企业就业的海盐籍毕业5年以内的回海盐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申报途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 4.申报材料 (1)《海盐籍高校毕业生回盐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9)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高校毕业生本人户籍证明; (4)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政策内容 (1)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2)对入驻县科创园、县创业实训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或小微企业。 3.申报途径 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A.个人申请: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0)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贷款合同原件一份; (4)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一份。 B.企业申请: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1)原件一份; (2)贷款合同原件一份;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一份。 5.说明 (1)提前还款并终止合同的,贷款及贴息政策不予继续享受。 (2)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注册地和经营地变更,不在海盐县内)的,享受贴息至注销或变更当月。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1.政策内容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我县重点特色产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其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2.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并依法缴纳社保的我县重点特色产业、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2)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一份; (3)创办的创业实体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以上二类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不能重复或叠加享受。 (八)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政策内容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城乡劳动者在农村电商服务站服务,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农村电商创业补助标准上浮20%。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万元。 2.补贴对象 (1)在海盐县范围内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保的重点人群; (2)在农村电商服务站服务的城乡劳动者。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3)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创办的创业实体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 (2)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不能和一次性创业补贴重复或叠加享受。 (九)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政策内容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 在海盐县范围内创业并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重点人群。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4)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创办的创业实体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4)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补贴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 (2)补贴对象带动3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已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就业。 (十)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政策内容 重点人群租用场地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按年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补贴对象 在海盐县范围内租用场地自主创业经营满1年的,并依法缴纳社保的重点人群。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15)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创办的创业实体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4)租赁合同、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5)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5.说明 (1)补贴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 (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1.政策内容 被认定为县级、市级创业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分别给予主办方2500元、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每年分别不超过2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县级、市级创业基地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16)原件一份; (2)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为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提供孵化服务的记录台账原件一份; (3)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或租赁协议原件一份; (4)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法人代表提供身份印证材料原件一份; (十二)临时生活补贴 1.政策内容 回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2.补贴对象 (1)回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2)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临时生活补贴(补助)申请表》(附件17)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困难家庭及就业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①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且与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 ②《低保边缘证》(低保边缘户需提供); ③1-8级《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需提供); ④困难家庭证明(民政部门出具)(孤儿、烈士子女、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⑤《低保证》(城乡低保户需提供); ⑥《残疾人证》(残疾人需提供)。 5.说明 (1)回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补贴对象为海盐生源。 (2)临时生活补贴的享受时间为毕业次年的6月底之前,超过6月不再享受。 (十三)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1.政策内容 (1)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 被评为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评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2)见习人员生活补贴 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贴,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共服务窗口岗位见习的,参照见习基地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3)一次性吸纳见习补助 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基地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总额不超过15万元。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见习基地录用见习结束后的见习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基地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基地补缴其见习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时候,单位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5)见习管理补贴 见习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达到考核要求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50元的见习管理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万元。 2.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海盐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示范基地。 3.申报途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4.申报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18)原件一份; (2)《就业见习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19)原件一份; (3)见习人员相关学历(或学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财务记账凭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见习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见习考核意见(见习单位出具)原件一份; (7)见习训练月度考勤表原件一份; (8)见习人员指导管理凭证原件一份; (十四)大学生创业实践补贴 1.政策内容 鼓励大学生创业实践,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在县级及以上创业基地实践的,按完成实践人数给予创业基地补贴。县级、市级、省级创业基地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50%、80%;实践大学生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实践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2.补贴对象 大学生创业实践的县级、市级、省级创业基地。 3.申报途径 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可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提交申请。 4.申报材料 (1)《大学生创业实践补贴申请表》(附件20)原件一份; (2)《大学生创业实践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21)原件一份; (3)在校大学生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创业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财务记账凭证、创业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原件一份; (5)创业实践协议原件一份; (6)综合商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7)实践考核意见(实践单位出具)原件一份; (8)实践月度考勤表原件一份。 (十五)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1.政策内容 聘请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帮带服务,帮助实现创业计划。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2.补贴对象 县级创业导师。 3.申报途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 4.申报材料 (1)《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22)原件一份; (2)指导服务创业者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创业者认可的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记录等证明材料; (4)创业者成功创业一年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等)。 (十六)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1.政策内容 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县级创业项目库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2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3000元的补贴。 2.补贴对象 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县级创业项目库的优秀创业项目的开发单位。 3.申报途径 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 4.申报材料 (1)《创业项目开发补贴申请表》(附件23)原件一份; (2)单位营业执照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或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 (1)被创业者采用的,还需提供创业者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项目采用证明材料。 (十七)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1.政策内容 在我县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职工(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由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列入我县当年公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2.适用对象 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证书核发当月在海盐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职工(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由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 3.申报途径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窗口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4.申报材料 (1)《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24)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一份; (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一份; (4)异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原件一份(本地失业保险缴费不足时需提供); (5)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代理人代为申请时需提供)。 二、名词解释 1、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 4、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5、毕业2年(5年)内是指首次认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此后按相关规定期限享受政策。 6、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7、创业实体印证材料是指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网络创业认定印证材料、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出具的村级电商服务站印证材料。 8、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是指①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②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③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本地区残疾人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④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⑤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三、其他说明 1、本细则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根据盐政发〔2016〕18号文件精神在2015年1月1日至本文发文之日期间已经申请并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按原文件继续执行),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doc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