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做好稳就业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0-11-27 14:21
  •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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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企业复工后稳就业工作,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复工后劳动用工管理

1.所有招聘活动调整至线上开展。暂停组织海盐县2020年春季人力资源交流大会及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系列招聘、县人力资源市场等线下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招聘活动,所有招聘活动将调整至线上开展。各用工企业可通过网上招聘等方式补充人才和劳动力,暂停赴外招聘,同时做好全面风险防控措施,对拟聘用人员要做好体检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2.全面做好用工动态管理。各企业用人单位要及时关注人社部门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努力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复工后,要通过浙江省用工监测平台,及时填报企业用工现状,便于人社部门动态跟进企业用工需求,指导各类企业主体做好人员招聘、劳动用工等,为企业复工后正常生产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3.有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市场中介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全县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一律暂缓组织开展线下集中服务,并做好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工作。

二、大力推广人社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4.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人社服务事项可实现网上办理、掌上办理。企业办事可通过海盐社保网报系统(http://www.hyshbx.gov.cn:8081)进行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事项办理。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等人力社保事项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浙里办”APP选择“网上办”、“掌上办”。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进行电话咨询:86034269、86126184(参保征缴),86124772(养老待遇),86035731(退休审批),86186892(工伤待遇),86852257(市民卡),也可通过12345热线咨询。

5.养老保险部分事项延后办理。在疫情影响期间,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暂缓办理。疫情结束后再办理的,其退休待遇可以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补发。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将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6.工伤保险服务事项延后办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因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的,均直接视作为特殊情形,不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自然延长。用人单位及职工可延后申报,不影响职工工伤待遇。同时,暂缓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已受理的,暂停组织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活动。疫情影响消除后,将及时通知申请职工进行鉴定。

三、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7.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经济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海盐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海盐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9.合理安排未复工职工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0.强化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劳动关系矛盾双方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性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仲裁的可以通过手机登录注册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申请。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可提出申请,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1.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暂不接待来访群众,为做好劳动者举报投诉事项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劳动者维权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45进行反映。

四、落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

12.落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法人负责制,实行“谁用工、谁管控、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做好外来员工的登记、测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关心关爱外来农民工,要以湖北籍农民工为重点,调查相关人员数量、返乡情况、健康状况。对滞留在重点疫情的农民工,企业要通过发送慰问短信等方式进行安抚和疏导。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3日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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